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時會出現(xiàn)“供應商中標后,又將中標的項目進行分包,由更多供應商一起來履行合同”的現(xiàn)象。《政府采購法》對供應商中標后的“分包”作了這樣的規(guī)定:“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币虼耍簧偃硕颊J為,供應商中標后,只要經采購人的同意,就可以采取分包的方式履行合同。不過,筆者卻認為,供應商中標后能否分包應當事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以免出現(xiàn)“在履約的過程中出了問題而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發(fā)生。
近日,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與當?shù)氐囊徊少弳挝恢g就發(fā)生了一段不愉快的經歷:在一信息系統(tǒng)項目的采購結束后,供應商經采購人批準后就項目進行了分包。分包商在履約過程中給信息系統(tǒng)安裝的是盜版軟件,使得信息系統(tǒng)在使用過程中不時出現(xiàn)故障。采購單位的使用人員在發(fā)現(xiàn)問題后及時向單位領導進行了匯報。采購單位領導在“追究”責任時,采購人代表說是代理機構招標出了問題,代理機構的相關負責人則指稱:“要是由原中標供應商全權負責這個項目就沒有問題,因為盜版軟件是分包商安裝的。而分包是經采購人同意后中標供應商才分的?!痹谙嗷ネ菩敦熑蔚倪^程中,矛盾還一度升級……
因此,筆者建議,對于中標后供應商可否分包,代理機構最好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并要求供應商在投標中作出相應的承諾。事實上,《招標投標法》就有規(guī)定。根據(jù)該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同時,對于不允許分包的項目,代理機構還可以在招標文件中進一步明確擅自分包可能承擔的后果。
在此,還有一點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因為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獲得加分而中標的供應商隨意對中標項目進行再次分包。比如說,燈具采購中,如果供應商因為提供節(jié)能樣品而獲得加分并中標后,就不能再把中標后的項目分包給那些普通的企業(yè)來完成。關于這一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也有必要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以免供應商中標后又“擅自行動”。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