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不是政采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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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2月01日
問:政府采購項目是否有必要邀請公證人員現(xiàn)場公證?公證的作用是什么?公證能否杜絕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能否避免質疑投訴?公證能否證明招標投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答:根據(jù)《公證法》規(guī)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根據(jù)《公證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zhí)峁┑淖C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證非政府采購的必經程序,是否委托公證可根據(jù)項目情況而定。公證僅證明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