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中標人前應杜絕實質性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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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8月04日
■力避評標結束后采購合同“難產(chǎn)”
六輪談判后價格卻更高了
“第一中標候選人的報價高了點,你們投標時的那個報價還有沒有商量的余地?”在一工程項目招標的評標工作結束后,采購人代表把報價為1425萬元的第二中標候選人G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叫到辦公室詢問。G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在請示完公司老總后,把報價一下子調低了42萬元,比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的報價低了12萬元。
次日,采購人代表又把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叫到辦公室商量:“G公司1383萬元就愿意干這個項目了,你們的報價還有下調的空間嗎?”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表示:“投標時,我們已經(jīng)作了精確的核算,如果再降價,這個項目我們可能就白做了……”采購人代表打斷這位項目經(jīng)理的話說:“那你們的這個價格沒有下調的可能了?你還要不要請示一下公司高層?”這句話倒是提醒了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他要求采購人代表等等,隨即“出門”打完電話后又折了回來:“我們領導表示,也愿意以1383萬元承接這個項目?!?
第五天,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又接到采購人代表的電話,讓他再次到采購單位去,他以為這次估計是讓他去拿中標通知書的。但沒想到,同樣的談話又開始了:“現(xiàn)在G公司愿意以1368萬元給我們做,你們這邊也愿意嗎?如果你們也愿意以這個價簽合同,那這個項目就給你們做了……”這次,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雖然很不高興,但同樣沒敢擅自決定,同樣表示請示后再作答。結果公司總裁很不情愿地答應了采購人代表的這次“侃價”。
讓A公司項目經(jīng)理意外的是,第九天,他又被采購人代表叫了去,說G公司愿意以1340萬元簽下這個項目……當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再次請示時,公司總裁徹底發(fā)怒了:“這個項目咱們不干了還不行嗎?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了,你趕緊給我回來!”
之后,G公司成為中標人。采購人雖然未按順序確定,但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不過,讓采購人沒料到是,六輪談判后,中標價格卻更高了--到了真正簽合同時,G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卻聲稱:“我們的投標報價是1425萬元,簽合同當然也只能按照我們當時的報價簽?!狈胖蛨髢r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不要,選擇了更高報價的第二中標候選人,這個合同采購人代表自然不敢簽,因為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的理由他已經(jīng)和單位領導溝通過……
這是發(fā)生在北京的一個案例。據(jù)了解,雖然很多案例沒有上述案例這么典型,但在貨物和服務采購中,評標結束后、中標結果確定前,采購人代表要求“中標候選人降低投標價格或給予某種優(yōu)惠,否則就不發(fā)中標通知書”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
法律禁止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在確定中標供應商之前,我們是絕對不允許采購人代表與供應商討價還價的?!苯K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吳小明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介紹。“采購人在中標通知書送達后、簽訂合同前,可以與中標供應商進行談判,但僅限于就實質性條款之外、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沒有明確約定的內容進行談判。”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旆蓪<?、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常年法律顧問張雷鋒說,“但是在評標結果確定之前的招標采購過程中,采購人和供應商不可以進行談判。如有這種情況,對于采購人和供應商,分別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也表示: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前,招標采購單位不得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采購人違反規(guī)定與供應商討價還價的,供應商可以向監(jiān)管部門檢舉,監(jiān)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拒絕改正或者限期不改正或無法改正的,可以認定中標無效,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采購?!肮こ滩少徱膊荒茈S便討價還價,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焙鲜∧痴袠斯镜睦峡側缡钦f。
“談判”于公于私都可能不利
采訪中,業(yè)界資深人士對“禁止采購人在確定中標供應商之前與投標供應商進行實質性談判”進行了分析:之所以不讓采購人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慮:第一,是為了預防采購人利用一個投標供應商提交的投標對另一個投標供應商施壓,迫使其降低報價或作出其他方面的讓步,因為供應商一旦考慮到這方面的因素,在投標時,就會事先在報價方面留下空間,抬高報價;第二,如果允許采購人代表在確定中標結果前私下探討就可能會誘發(fā)腐敗,因為這樣的談判缺乏有效監(jiān)督;第三,如果輪番侃價,就可能會引發(fā)供應商之間的惡性競爭,導致履約質量得不到保障。
“既然法律已經(jīng)禁止了,采購人代表最好別去闖紅燈,一旦給供應商留下把柄,就可能會給單位帶來麻煩。”南方某省的一位采購中心主任告訴記者,“我們這里就出現(xiàn)過這樣一個事情,采購人代表在發(fā)中標通知書前找供應商來談判,讓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要么降價,要么給他送一臺電腦,結果供應商把談判過程給錄了下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六輪談判后價格卻更高了
“第一中標候選人的報價高了點,你們投標時的那個報價還有沒有商量的余地?”在一工程項目招標的評標工作結束后,采購人代表把報價為1425萬元的第二中標候選人G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叫到辦公室詢問。G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在請示完公司老總后,把報價一下子調低了42萬元,比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的報價低了12萬元。
次日,采購人代表又把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叫到辦公室商量:“G公司1383萬元就愿意干這個項目了,你們的報價還有下調的空間嗎?”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表示:“投標時,我們已經(jīng)作了精確的核算,如果再降價,這個項目我們可能就白做了……”采購人代表打斷這位項目經(jīng)理的話說:“那你們的這個價格沒有下調的可能了?你還要不要請示一下公司高層?”這句話倒是提醒了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他要求采購人代表等等,隨即“出門”打完電話后又折了回來:“我們領導表示,也愿意以1383萬元承接這個項目?!?
第五天,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又接到采購人代表的電話,讓他再次到采購單位去,他以為這次估計是讓他去拿中標通知書的。但沒想到,同樣的談話又開始了:“現(xiàn)在G公司愿意以1368萬元給我們做,你們這邊也愿意嗎?如果你們也愿意以這個價簽合同,那這個項目就給你們做了……”這次,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雖然很不高興,但同樣沒敢擅自決定,同樣表示請示后再作答。結果公司總裁很不情愿地答應了采購人代表的這次“侃價”。
讓A公司項目經(jīng)理意外的是,第九天,他又被采購人代表叫了去,說G公司愿意以1340萬元簽下這個項目……當A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再次請示時,公司總裁徹底發(fā)怒了:“這個項目咱們不干了還不行嗎?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了,你趕緊給我回來!”
之后,G公司成為中標人。采購人雖然未按順序確定,但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不過,讓采購人沒料到是,六輪談判后,中標價格卻更高了--到了真正簽合同時,G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卻聲稱:“我們的投標報價是1425萬元,簽合同當然也只能按照我們當時的報價簽?!狈胖蛨髢r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不要,選擇了更高報價的第二中標候選人,這個合同采購人代表自然不敢簽,因為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的理由他已經(jīng)和單位領導溝通過……
這是發(fā)生在北京的一個案例。據(jù)了解,雖然很多案例沒有上述案例這么典型,但在貨物和服務采購中,評標結束后、中標結果確定前,采購人代表要求“中標候選人降低投標價格或給予某種優(yōu)惠,否則就不發(fā)中標通知書”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
法律禁止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在確定中標供應商之前,我們是絕對不允許采購人代表與供應商討價還價的?!苯K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吳小明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介紹。“采購人在中標通知書送達后、簽訂合同前,可以與中標供應商進行談判,但僅限于就實質性條款之外、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沒有明確約定的內容進行談判。”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旆蓪<?、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常年法律顧問張雷鋒說,“但是在評標結果確定之前的招標采購過程中,采購人和供應商不可以進行談判。如有這種情況,對于采購人和供應商,分別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也表示: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前,招標采購單位不得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采購人違反規(guī)定與供應商討價還價的,供應商可以向監(jiān)管部門檢舉,監(jiān)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拒絕改正或者限期不改正或無法改正的,可以認定中標無效,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采購?!肮こ滩少徱膊荒茈S便討價還價,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焙鲜∧痴袠斯镜睦峡側缡钦f。
“談判”于公于私都可能不利
采訪中,業(yè)界資深人士對“禁止采購人在確定中標供應商之前與投標供應商進行實質性談判”進行了分析:之所以不讓采購人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慮:第一,是為了預防采購人利用一個投標供應商提交的投標對另一個投標供應商施壓,迫使其降低報價或作出其他方面的讓步,因為供應商一旦考慮到這方面的因素,在投標時,就會事先在報價方面留下空間,抬高報價;第二,如果允許采購人代表在確定中標結果前私下探討就可能會誘發(fā)腐敗,因為這樣的談判缺乏有效監(jiān)督;第三,如果輪番侃價,就可能會引發(fā)供應商之間的惡性競爭,導致履約質量得不到保障。
“既然法律已經(jīng)禁止了,采購人代表最好別去闖紅燈,一旦給供應商留下把柄,就可能會給單位帶來麻煩。”南方某省的一位采購中心主任告訴記者,“我們這里就出現(xiàn)過這樣一個事情,采購人代表在發(fā)中標通知書前找供應商來談判,讓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要么降價,要么給他送一臺電腦,結果供應商把談判過程給錄了下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