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請勿“帶病”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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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
眾所周知,招投標活動是需要充分的時間作保證的,從招標方制作出售招標文件、供應商購買招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招標方做出變更或修改等,再到供應商制作投標文件,是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政府采購法規(guī)對此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實際操作中標前準備時間程度不同地存在“縮水”問題,因供應商“標前響應時間”及招標方“標前糾錯時間”不足而導致的投訴事件、“后遺癥”正呈高發(fā)態(tài)勢。
一、供應商“標前響應時間”及招標方“標前糾錯時間”不足
對供應商而言,從標書出售時間分析,“標前響應時間”不足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標書出售時間過短,有的招標項目標書出售時間僅有3日時間,個別項目甚至只有1天時間,如此短暫的時間令供應商難以做出及時反應,一些供應商抱怨說雖然是公開招標,但是待知道招標信息可已過出售時間,根本來不及獲取標書,只能望標興嘆,無可奈何,其中不乏實力雄厚的上市公司。
另一種情況是標書出售時間過長,有的招標項目在開標前一天仍在出售招標文件,還有的招標項目在開標當日還在出售招標文件,雖說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數(shù)量可能會增多,但對領取招標文件較晚的特別是最后幾家獲取標書的供應商來說卻不公平,這些供應商來不及細看招標文件,該質疑的沒有質疑,該咨詢的沒有咨詢,往往是帶著問題去投標。
對招標方而言,也從標書出售時間分析,“標前糾錯時間”不足同樣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標書出售時間過短,潛在投標供應商數(shù)量肯定較少,有的能達到三家就不錯了,僅靠少數(shù)幾家供應商,招標文件中一些不合理或是錯誤的內容要本無法全面且客觀地發(fā)現(xiàn),必然導致招標方無法徹底糾錯,招標文件沒有問題便罷,一旦出現(xiàn)問題,招標采購單位定然會措手不及,陷入極度被動,結果將錯就錯,帶著問題來開標。
另一種情況是標書出售時間過長,前面講到的在開標前一天和開標當日仍在出售招標文件的例子,供應商對招標文件進行質疑,作為招標采購單位有義務做出答復,有時還須對招標文件做出必要的變更和修改,可有的供應商在開標時仍在質疑,試問招標方該不該答復?這樣的標又該如何開?
標前時間未能排除招標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法規(guī)把握不準、供應商自身疏忽因素外,有些招標采購單位其實是“明知故犯”,鉆法律的空子,圖謀私利,違規(guī)操作,人為壓縮招標文件出售時間,導致競爭不充分,違背公開、公平的原則,很多供應商雖然知道招標信息可為時已晚,無緣標局,從而為暗箱操作大開方便之門,有的招標項目只要標書出售達三家即“鳴金收兵”,無疑是十分危險的信號。
另外,因標前準備時間不足,很多本應在開標前澄清的問題得不到澄清,招標文件不合理和錯誤的內容得不到糾正,供應商“帶病”投標,倉促上陣,極可能導致中標后又棄標,不但給采購人造成損失,影響采購效率,重復招標,增加成本,貽誤時機,而且給中標供應商也制造了麻煩,投標保證金沒收、信譽問題,令政府采購當事人苦惱不已。
二、給供應商充足的“標前響應時間”,也給招標方充足的“標前糾錯時間”
(一)給供應商充足的“標前響應時間”
既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又要根據招標項目的復雜程度,確定合理的招標文件獲取時間,讓足夠多的供應商既能獲取招標文件,又能有時間研究招標文件并提出澄清和質疑,避免“帶病”投標。
實際工作中,各地在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中都會對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明示,但就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而言,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一些地方沒有獲取時間,只要在開標前都行,而規(guī)定獲取時間,又各有差異,有限制在開標前一天的,也有限制在開標前五天的,也有十天的,似乎各有理由,卻又不盡合理。
?。ǘ┙o招標方充足的“標前糾錯時間”
修訂相關法規(guī),適當延長招標文件出售時間,縮短招標文件澄清和修改時間?!墩少彿ā芬?guī)定,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fā)出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該在投標文件遞交截至日15日前。
這就意味著在截至日15日之后,即使招標文件內容有誤,一般也不能進行更正。如果標書在開標時都可以購買,那么開標后還可能發(fā)生對標書的質疑,而標書有問題,當然是不能修改的,那么開標就無法正常進行。
(三)“10日”應是較合理的“處方”
顯然,政府采購法規(guī)關于7日的規(guī)定與15日的規(guī)定有時很難結合在一起,怎么讓質疑和變更招標文件的兩個時限統(tǒng)一起來,標書獲取的截至時間很關鍵,如果標書出售開始到投標提交截止只有20天,那么標書獲取時間只有5天,顯然是不夠的。
實際操作看,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時間限定在投標截至日前15天過于苛刻,可改成“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應在投標文件遞交截至日10天前”,這樣即便標書出售開始到投標提交截止只有20天,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也可達10天之久,而招標采購單位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有10天時間足矣,供應商如有質疑應能輕松地在開標處理。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招標采購單位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時不應受“20天”所限,“20天”僅是最起碼的時間要求,標書出售到投標提交截止時間應力求突破“20天”,如能達一個月時間就很寬裕。積極嘗試與招標公告同步在網上公開招標文件內容,推行網上售標,最大限度公開采購信息,促進公平競爭。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一、供應商“標前響應時間”及招標方“標前糾錯時間”不足
對供應商而言,從標書出售時間分析,“標前響應時間”不足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標書出售時間過短,有的招標項目標書出售時間僅有3日時間,個別項目甚至只有1天時間,如此短暫的時間令供應商難以做出及時反應,一些供應商抱怨說雖然是公開招標,但是待知道招標信息可已過出售時間,根本來不及獲取標書,只能望標興嘆,無可奈何,其中不乏實力雄厚的上市公司。
另一種情況是標書出售時間過長,有的招標項目在開標前一天仍在出售招標文件,還有的招標項目在開標當日還在出售招標文件,雖說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數(shù)量可能會增多,但對領取招標文件較晚的特別是最后幾家獲取標書的供應商來說卻不公平,這些供應商來不及細看招標文件,該質疑的沒有質疑,該咨詢的沒有咨詢,往往是帶著問題去投標。
對招標方而言,也從標書出售時間分析,“標前糾錯時間”不足同樣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標書出售時間過短,潛在投標供應商數(shù)量肯定較少,有的能達到三家就不錯了,僅靠少數(shù)幾家供應商,招標文件中一些不合理或是錯誤的內容要本無法全面且客觀地發(fā)現(xiàn),必然導致招標方無法徹底糾錯,招標文件沒有問題便罷,一旦出現(xiàn)問題,招標采購單位定然會措手不及,陷入極度被動,結果將錯就錯,帶著問題來開標。
另一種情況是標書出售時間過長,前面講到的在開標前一天和開標當日仍在出售招標文件的例子,供應商對招標文件進行質疑,作為招標采購單位有義務做出答復,有時還須對招標文件做出必要的變更和修改,可有的供應商在開標時仍在質疑,試問招標方該不該答復?這樣的標又該如何開?
標前時間未能排除招標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法規(guī)把握不準、供應商自身疏忽因素外,有些招標采購單位其實是“明知故犯”,鉆法律的空子,圖謀私利,違規(guī)操作,人為壓縮招標文件出售時間,導致競爭不充分,違背公開、公平的原則,很多供應商雖然知道招標信息可為時已晚,無緣標局,從而為暗箱操作大開方便之門,有的招標項目只要標書出售達三家即“鳴金收兵”,無疑是十分危險的信號。
另外,因標前準備時間不足,很多本應在開標前澄清的問題得不到澄清,招標文件不合理和錯誤的內容得不到糾正,供應商“帶病”投標,倉促上陣,極可能導致中標后又棄標,不但給采購人造成損失,影響采購效率,重復招標,增加成本,貽誤時機,而且給中標供應商也制造了麻煩,投標保證金沒收、信譽問題,令政府采購當事人苦惱不已。
二、給供應商充足的“標前響應時間”,也給招標方充足的“標前糾錯時間”
(一)給供應商充足的“標前響應時間”
既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又要根據招標項目的復雜程度,確定合理的招標文件獲取時間,讓足夠多的供應商既能獲取招標文件,又能有時間研究招標文件并提出澄清和質疑,避免“帶病”投標。
實際工作中,各地在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中都會對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明示,但就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而言,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一些地方沒有獲取時間,只要在開標前都行,而規(guī)定獲取時間,又各有差異,有限制在開標前一天的,也有限制在開標前五天的,也有十天的,似乎各有理由,卻又不盡合理。
?。ǘ┙o招標方充足的“標前糾錯時間”
修訂相關法規(guī),適當延長招標文件出售時間,縮短招標文件澄清和修改時間?!墩少彿ā芬?guī)定,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fā)出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該在投標文件遞交截至日15日前。
這就意味著在截至日15日之后,即使招標文件內容有誤,一般也不能進行更正。如果標書在開標時都可以購買,那么開標后還可能發(fā)生對標書的質疑,而標書有問題,當然是不能修改的,那么開標就無法正常進行。
(三)“10日”應是較合理的“處方”
顯然,政府采購法規(guī)關于7日的規(guī)定與15日的規(guī)定有時很難結合在一起,怎么讓質疑和變更招標文件的兩個時限統(tǒng)一起來,標書獲取的截至時間很關鍵,如果標書出售開始到投標提交截止只有20天,那么標書獲取時間只有5天,顯然是不夠的。
實際操作看,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時間限定在投標截至日前15天過于苛刻,可改成“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應在投標文件遞交截至日10天前”,這樣即便標書出售開始到投標提交截止只有20天,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也可達10天之久,而招標采購單位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有10天時間足矣,供應商如有質疑應能輕松地在開標處理。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招標采購單位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時不應受“20天”所限,“20天”僅是最起碼的時間要求,標書出售到投標提交截止時間應力求突破“20天”,如能達一個月時間就很寬裕。積極嘗試與招標公告同步在網上公開招標文件內容,推行網上售標,最大限度公開采購信息,促進公平競爭。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