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與公告有出入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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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06月14日
有關律師認為,招標公告可以作為對招標文件部分信息的補充條款,但如果因公告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導致后期發(fā)生投訴時,一般都以招標文件為惟一要約
日前,在某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會議中心廚具設備項目招標中,有13家供應商參與了投標,而最終僅有3家符合投標要求,其余10家供應商被告之因未攜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而錯失此次投標的資格。
據(jù)了解,該項目的招標公告明確提出:供應商送標書時,須攜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但是該條款并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隨后,10家供應商以招標文件遺漏該條款為由,對此次開標提出質(zhì)疑。盡管最終該項目在評審的過程中,因符合條件的3家供應商未能對實質(zhì)性條款進行響應而廢標,并未引發(fā)進一步的爭議,但該案例也帶出了值得探討的問題:如果發(fā)生招標文件與招標公告不一致的情況,究竟該如何處理?
招標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該案例中,10家供應商喪失投標機會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時、明晰地看到招標公告中有關攜帶副本原件的要求。對此,接受記者采訪的眾鑫律師事務所某律師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第18號令”)第16條規(guī)定,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從該條規(guī)定看,招標公告預留了一定的時間,確保潛在供應商能夠看到公告的相關內(nèi)容。因此,前來投標的10家供應商未能參與投標與自己的疏忽有一定的關聯(lián)。
同時,該律師表示,《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具體的公告范圍和內(nèi)容,如第10條提出,公開招標公告中應該包括供應商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等。因此,招標公告的條款盡管是對項目的概述,但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愛得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從法律角度而言,招標公告作為要約邀請,對項目提出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以及限制條件,而且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都涉及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相關要求及內(nèi)容等,因此招標公告具備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如何處理公告與招標文件的關系
既然招標公告具備法律效力,那么當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有出入時,該如何處理?
對此,張律師認為,招標公告是對招標項目綜合類信息的發(fā)布,也包括對潛在供應商的資格要求及投標要求;而招標文件是對整個項目詳細、明確的介紹,對供應商資格的要求也更具體、更細化。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招標公告可以作為對招標文件部分信息的補充條款。
“因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導致后續(xù)的質(zhì)疑與投訴時,應該以招標文件為準?!北婗温蓭熓聞账陈蓭煾嬖V記者,財政部18號令第29條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提到,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并且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資格條件和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即以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為準,如果因為公告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導致后期發(fā)生投訴時,也一般都以招標文件為惟一要約。同時,該律師強調(diào)道,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也只提及和認可招標文件。因此,相比于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圍要更強、更廣。
對于該案例中涉及到的情況,張律師建議在實踐中應該靈活掌握。因為涉及到的是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副本原件,只是形式上的要件,不涉及實質(zhì)性條款的響應,可以通過事后補交、查驗等措施予以彌補。盡管案例中的10家供應商也應該為自身的工作疏忽負責,但是無論從采購人角度,還是從項目本身的效益與效率考慮,都應該靈活掌握,只要不涉及實質(zhì)性影響,都可以適當允許供應商投標。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日前,在某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會議中心廚具設備項目招標中,有13家供應商參與了投標,而最終僅有3家符合投標要求,其余10家供應商被告之因未攜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而錯失此次投標的資格。
據(jù)了解,該項目的招標公告明確提出:供應商送標書時,須攜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但是該條款并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隨后,10家供應商以招標文件遺漏該條款為由,對此次開標提出質(zhì)疑。盡管最終該項目在評審的過程中,因符合條件的3家供應商未能對實質(zhì)性條款進行響應而廢標,并未引發(fā)進一步的爭議,但該案例也帶出了值得探討的問題:如果發(fā)生招標文件與招標公告不一致的情況,究竟該如何處理?
招標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該案例中,10家供應商喪失投標機會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時、明晰地看到招標公告中有關攜帶副本原件的要求。對此,接受記者采訪的眾鑫律師事務所某律師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第18號令”)第16條規(guī)定,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從該條規(guī)定看,招標公告預留了一定的時間,確保潛在供應商能夠看到公告的相關內(nèi)容。因此,前來投標的10家供應商未能參與投標與自己的疏忽有一定的關聯(lián)。
同時,該律師表示,《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具體的公告范圍和內(nèi)容,如第10條提出,公開招標公告中應該包括供應商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等。因此,招標公告的條款盡管是對項目的概述,但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愛得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從法律角度而言,招標公告作為要約邀請,對項目提出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以及限制條件,而且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都涉及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相關要求及內(nèi)容等,因此招標公告具備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如何處理公告與招標文件的關系
既然招標公告具備法律效力,那么當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有出入時,該如何處理?
對此,張律師認為,招標公告是對招標項目綜合類信息的發(fā)布,也包括對潛在供應商的資格要求及投標要求;而招標文件是對整個項目詳細、明確的介紹,對供應商資格的要求也更具體、更細化。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招標公告可以作為對招標文件部分信息的補充條款。
“因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導致后續(xù)的質(zhì)疑與投訴時,應該以招標文件為準?!北婗温蓭熓聞账陈蓭煾嬖V記者,財政部18號令第29條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提到,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并且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資格條件和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即以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為準,如果因為公告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導致后期發(fā)生投訴時,也一般都以招標文件為惟一要約。同時,該律師強調(diào)道,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也只提及和認可招標文件。因此,相比于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圍要更強、更廣。
對于該案例中涉及到的情況,張律師建議在實踐中應該靈活掌握。因為涉及到的是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副本原件,只是形式上的要件,不涉及實質(zhì)性條款的響應,可以通過事后補交、查驗等措施予以彌補。盡管案例中的10家供應商也應該為自身的工作疏忽負責,但是無論從采購人角度,還是從項目本身的效益與效率考慮,都應該靈活掌握,只要不涉及實質(zhì)性影響,都可以適當允許供應商投標。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