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拒絕借用資質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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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11月15日
政府采購招投標項目的采購和其他類型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采購等都涉及到對投標人及參與采購活動供應商的資質(資格)或條件“甄別”等問題,同時對參與政府采購各類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必須符合法定的資質(資格)和其他必備之條件。這里就出現(xiàn)了有一定量的供應商或投標人,采取借用資質(或租用他人的資格證書、項目經理等,并給予一定比例的手續(xù)費抽存)現(xiàn)象。以至于真假難辯、“掛羊頭賣狗肉”、套用、借用、租用等等狀況有禁難止。那么,筆者就政府采購怎樣才能將借用資質“拒之門外”作如下也談。
對政府采購中資質借用所造成危害之分析。首先,《政府采購法》中第二十二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是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四是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是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其次,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另外,明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必須具備《政府采購法》中規(guī)定的資質(資格)和條件,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是指導發(fā)展中國家制定政府采購法律的范本。要求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資格和明確其他相應的條件更是為了滿足政府采購機構更好地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所需和保證采購效益(效率)與質量的前提)。加之,如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資質上的借用或者資格(條件等)上的虛假和不實,這就很容易給政府采購的結果造成危害與損失。如某地區(qū)的一個僅有四級資質(資格)證書的建筑商,因為事先和相關內部掌權者串通好了,采取借用他人一級資質(二級項目經理)來參加某建筑群體項目的投標,結果入圍了三處建筑,但由于測標不準(這個標的采取現(xiàn)場抽取法,讓利潤率在四個數之間選擇)而流標(同時也擾亂了其他有潛力投標人的正常競爭氛圍和環(huán)境),可這個被借用的一級資質方要求借用方賠償信譽損失5000元。原因很簡單:其被借用資質方屬于一級信譽誠信單位,如果報名投標而不應標或測標上犯讓利欺詐性過失,將被處以半年或一年以上不允許再次到本地區(qū)投標的處罰。因此,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資質借用必須嚴格禁止和加以“甄別”。要求供應商參加各種類型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活動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和條件除體現(xiàn)其能力(實力)外,還更是法定程序必須和促進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透明、陽光化)的重要舉與保證,同時也更是凸顯政府采購的充分競爭、降低采購成本、維護采購各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實現(xiàn)采購最優(yōu)化之有效途徑。最后,要在透徹識別和充分辨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資質(資格)條件真?zhèn)蔚幕A上,進一步把握好政府采購中參與采購活動供應商資質、資格和條件這個度。要讓那些通過投機取巧、“掛羊頭賣狗肉”、存在資質(資格)欺詐等現(xiàn)象的供應商無法混入采購領域和獲取采購權,要消除和打消這種走捷徑、“搞套路”、謀歪略等等不正常做法觀念;而真正使哪些有潛在能力(資質、資格、條件和實力強)的供應商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機會,要讓政府采購在陽光下操作和法規(guī)、制度下盡顯宗旨與目標風采。
預防和排除資質借用危害之對策。采購人首先要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提供的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包括項目名稱、效果及用戶意見)等情況,根據法定的要求進行嚴格的審查,以把好供應商資質(資格)和條件的準入關;采購人要對供應商提交的能夠證明資質(資格)的文件進行真?zhèn)伪鎰e和延伸式調查(摸底),以求得資質(資格)和其他條件的準確性;采購人還可以要求供應商對有關政策性條件以保證或聲明的方式提供,但采購人必須在審查完供應商資質(資格)或相關條件后,要將結果分別通知符合和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如果有供應商對其他供應商條件有異議或持懷疑態(tài)度的,采購人應當及時核實;對于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取消資格,并將處理結果報本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采購人要科學確定審查供應商資質(資格)和條件的方法(方式),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方法):一是采用兩個階段招標方法,即先招資格標,專門評審供應商的資質、資格,然后招商務標,只有通過資格(資質)審查的供應商才能參加投標(這種方式、方法適用于對供應商特定條件要求的采購項目);二是要求供應商將資格條件證明隨投標文件一并送采購人,采購人在評標時,先對資格(資質)進行審查,對條件不符的供應商的投標作無效標處理,不予評審;推行一個采購人對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結果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做法,這不僅利于避免重復審查和提高其利用率,而且還能起降低采購人和供應商多次重復評審資格成本的作用;實行一個采購人將對供應商條件結果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開,規(guī)定時間內無異議的,納入供應商庫;其他采購人在采購相同或者相似采購項目時,對于已經列入供應商庫的供應商,對其資格可以免審;允許供應商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采購人同樣要對其進行嚴格的資格(資格)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審查,并就聯(lián)合體的責任簽訂聯(lián)合協(xié)議(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和其政府采購行政管理機構(包括采購人等需方主體)要對哪些互相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xiàn)象進行嚴肅處理,對任何以不擇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和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談判小組成員、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等現(xiàn)象更得從重處罰;要進一步提高監(jiān)管部門(其他行政管理機構)、采購各當事人的思想認識和整體素質,增強其法律意識,促進依法規(guī)范化開展政府采購活動;要在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購監(jiān)督制約機制的基礎上,充分發(fā)揮廣大供應商的監(jiān)督作用,對違反《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加大違法者成本的付出。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對政府采購中資質借用所造成危害之分析。首先,《政府采購法》中第二十二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是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四是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是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其次,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另外,明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必須具備《政府采購法》中規(guī)定的資質(資格)和條件,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是指導發(fā)展中國家制定政府采購法律的范本。要求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資格和明確其他相應的條件更是為了滿足政府采購機構更好地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所需和保證采購效益(效率)與質量的前提)。加之,如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資質上的借用或者資格(條件等)上的虛假和不實,這就很容易給政府采購的結果造成危害與損失。如某地區(qū)的一個僅有四級資質(資格)證書的建筑商,因為事先和相關內部掌權者串通好了,采取借用他人一級資質(二級項目經理)來參加某建筑群體項目的投標,結果入圍了三處建筑,但由于測標不準(這個標的采取現(xiàn)場抽取法,讓利潤率在四個數之間選擇)而流標(同時也擾亂了其他有潛力投標人的正常競爭氛圍和環(huán)境),可這個被借用的一級資質方要求借用方賠償信譽損失5000元。原因很簡單:其被借用資質方屬于一級信譽誠信單位,如果報名投標而不應標或測標上犯讓利欺詐性過失,將被處以半年或一年以上不允許再次到本地區(qū)投標的處罰。因此,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資質借用必須嚴格禁止和加以“甄別”。要求供應商參加各種類型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活動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和條件除體現(xiàn)其能力(實力)外,還更是法定程序必須和促進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透明、陽光化)的重要舉與保證,同時也更是凸顯政府采購的充分競爭、降低采購成本、維護采購各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實現(xiàn)采購最優(yōu)化之有效途徑。最后,要在透徹識別和充分辨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資質(資格)條件真?zhèn)蔚幕A上,進一步把握好政府采購中參與采購活動供應商資質、資格和條件這個度。要讓那些通過投機取巧、“掛羊頭賣狗肉”、存在資質(資格)欺詐等現(xiàn)象的供應商無法混入采購領域和獲取采購權,要消除和打消這種走捷徑、“搞套路”、謀歪略等等不正常做法觀念;而真正使哪些有潛在能力(資質、資格、條件和實力強)的供應商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機會,要讓政府采購在陽光下操作和法規(guī)、制度下盡顯宗旨與目標風采。
預防和排除資質借用危害之對策。采購人首先要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提供的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包括項目名稱、效果及用戶意見)等情況,根據法定的要求進行嚴格的審查,以把好供應商資質(資格)和條件的準入關;采購人要對供應商提交的能夠證明資質(資格)的文件進行真?zhèn)伪鎰e和延伸式調查(摸底),以求得資質(資格)和其他條件的準確性;采購人還可以要求供應商對有關政策性條件以保證或聲明的方式提供,但采購人必須在審查完供應商資質(資格)或相關條件后,要將結果分別通知符合和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如果有供應商對其他供應商條件有異議或持懷疑態(tài)度的,采購人應當及時核實;對于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取消資格,并將處理結果報本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采購人要科學確定審查供應商資質(資格)和條件的方法(方式),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方法):一是采用兩個階段招標方法,即先招資格標,專門評審供應商的資質、資格,然后招商務標,只有通過資格(資質)審查的供應商才能參加投標(這種方式、方法適用于對供應商特定條件要求的采購項目);二是要求供應商將資格條件證明隨投標文件一并送采購人,采購人在評標時,先對資格(資質)進行審查,對條件不符的供應商的投標作無效標處理,不予評審;推行一個采購人對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結果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做法,這不僅利于避免重復審查和提高其利用率,而且還能起降低采購人和供應商多次重復評審資格成本的作用;實行一個采購人將對供應商條件結果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開,規(guī)定時間內無異議的,納入供應商庫;其他采購人在采購相同或者相似采購項目時,對于已經列入供應商庫的供應商,對其資格可以免審;允許供應商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采購人同樣要對其進行嚴格的資格(資格)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審查,并就聯(lián)合體的責任簽訂聯(lián)合協(xié)議(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和其政府采購行政管理機構(包括采購人等需方主體)要對哪些互相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xiàn)象進行嚴肅處理,對任何以不擇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和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談判小組成員、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等現(xiàn)象更得從重處罰;要進一步提高監(jiān)管部門(其他行政管理機構)、采購各當事人的思想認識和整體素質,增強其法律意識,促進依法規(guī)范化開展政府采購活動;要在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購監(jiān)督制約機制的基礎上,充分發(fā)揮廣大供應商的監(jiān)督作用,對違反《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加大違法者成本的付出。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