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低價中標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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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
案例回放
某省華舍公司就某家具采購項目的中標結果對招標代理公司提出了質疑:首先,中標人在投標時故意遺漏某些項目不報價,惡意先低價中標,履約時再加價。其次,中標人低價中標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是低于成本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的。再次,低于成本價中標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對中標人的投標條件之規(guī)定。
招標代理公司經過調查發(fā)現,中標人并沒有故意遺漏某些項目不報價,所有的貨物均有明確的報價。但是在調查中標價是否低于成本價時,招標代理公司卻遇到了困難:家具產品屬于市場調節(jié)價的產品,沒用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如何確定中標價低于成本價呢?
為解決上述難題,招標代理公司決定向質疑人華舍公司發(fā)函,要求該公司提供中標價低于成本價的事實證明;同時,向中標人發(fā)函,要求中標人說明其中標價的成本構成。此外,還派人到中標人當地的物價和統(tǒng)計部門調查了解中標人的成本價問題。
質疑人華舍公司回函稱,根據其在市場上的了解,該項目的中標價低于了市場上普遍的報價,并提供了一些廠家、商家的報價;中標人回函則稱,其投標報價是根據其經營情況制定的,不低于其成本價,并提供了該項目的成本價大致估算表。
但對中標人當地物價和統(tǒng)計部門的調查卻沒有結果,兩個部門均稱市場調節(jié)價產品的成本是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物價和統(tǒng)計部門無法知道。招標代理公司對中標人的投標報價到底是不是低于成本價也因此無從得知。
因此,招標代理公司認為,華舍公司提供的材料只能說明市場上的報價,而中標價低于市場普遍報價不一定是低于成本價;且經過向相關部門調查都無從得知該項目的中標價是否低于成本價。據此認定,質疑人以中標價低于成本價對中標結果提出的質疑不成立。
專家點評
投標供應商對于價格問題的質疑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質疑高價中標,一種是質疑低于成本價中標,但對于價格問題的質疑,往往很難成立。
提出高價中標質疑的供應商認為中標價高于市場平均價,不符合政府采購“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的要求,造成政府采購“買貴不買對”的影響,浪費了納稅人的錢;提出低于成本價中標質疑的供應商則認為中標價低于成本價,存在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是應當被禁止的。
對于高價中標的質疑調查和答復相對容易,只需查看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評標委員會的具體評審,必要時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即可調查清楚;而對低于成本價中標的質疑調查和答復則很難直接進行。
政府采購的大多數產品和服務都是市場調節(jié)價,對于市場調節(jié)價的產品和服務,除了中標人的說明外,無從了解其成本構成。質疑人不可能提供中標人成本價的證明材料,政府相關部門也無法證明中標人的企業(yè)成本價,而直接僅以中標人的說明來確定中標價不低于成本價就會顯得證據不足。因此,在答復此類質疑時不應當直接下結論“中標價不低于成本價”。
筆者認為如此答復比較好:本次招標采購的產品(或服務)為市場調節(jié)價產品(或服務),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guī)定,投標人依法有權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jié)的價格,有權根據企業(yè)的自身情況報價。投標人自身情況不同,投標產品(或服務)的成本也不同,不存在所謂的“市場成本價”,不能以市場普遍報價來確定中標人的成本價。由于質疑人未提供證據證明中標產品(或服務)的成本價,經調查也無法核查中標產品(或服務)的成本價。因此,無法證實中標人的報價低于成本價,據此駁回質疑人的質疑。
相關法規(guī)
《價格法》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某省華舍公司就某家具采購項目的中標結果對招標代理公司提出了質疑:首先,中標人在投標時故意遺漏某些項目不報價,惡意先低價中標,履約時再加價。其次,中標人低價中標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是低于成本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的。再次,低于成本價中標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對中標人的投標條件之規(guī)定。
招標代理公司經過調查發(fā)現,中標人并沒有故意遺漏某些項目不報價,所有的貨物均有明確的報價。但是在調查中標價是否低于成本價時,招標代理公司卻遇到了困難:家具產品屬于市場調節(jié)價的產品,沒用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如何確定中標價低于成本價呢?
為解決上述難題,招標代理公司決定向質疑人華舍公司發(fā)函,要求該公司提供中標價低于成本價的事實證明;同時,向中標人發(fā)函,要求中標人說明其中標價的成本構成。此外,還派人到中標人當地的物價和統(tǒng)計部門調查了解中標人的成本價問題。
質疑人華舍公司回函稱,根據其在市場上的了解,該項目的中標價低于了市場上普遍的報價,并提供了一些廠家、商家的報價;中標人回函則稱,其投標報價是根據其經營情況制定的,不低于其成本價,并提供了該項目的成本價大致估算表。
但對中標人當地物價和統(tǒng)計部門的調查卻沒有結果,兩個部門均稱市場調節(jié)價產品的成本是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物價和統(tǒng)計部門無法知道。招標代理公司對中標人的投標報價到底是不是低于成本價也因此無從得知。
因此,招標代理公司認為,華舍公司提供的材料只能說明市場上的報價,而中標價低于市場普遍報價不一定是低于成本價;且經過向相關部門調查都無從得知該項目的中標價是否低于成本價。據此認定,質疑人以中標價低于成本價對中標結果提出的質疑不成立。
專家點評
投標供應商對于價格問題的質疑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質疑高價中標,一種是質疑低于成本價中標,但對于價格問題的質疑,往往很難成立。
提出高價中標質疑的供應商認為中標價高于市場平均價,不符合政府采購“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的要求,造成政府采購“買貴不買對”的影響,浪費了納稅人的錢;提出低于成本價中標質疑的供應商則認為中標價低于成本價,存在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是應當被禁止的。
對于高價中標的質疑調查和答復相對容易,只需查看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評標委員會的具體評審,必要時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即可調查清楚;而對低于成本價中標的質疑調查和答復則很難直接進行。
政府采購的大多數產品和服務都是市場調節(jié)價,對于市場調節(jié)價的產品和服務,除了中標人的說明外,無從了解其成本構成。質疑人不可能提供中標人成本價的證明材料,政府相關部門也無法證明中標人的企業(yè)成本價,而直接僅以中標人的說明來確定中標價不低于成本價就會顯得證據不足。因此,在答復此類質疑時不應當直接下結論“中標價不低于成本價”。
筆者認為如此答復比較好:本次招標采購的產品(或服務)為市場調節(jié)價產品(或服務),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guī)定,投標人依法有權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jié)的價格,有權根據企業(yè)的自身情況報價。投標人自身情況不同,投標產品(或服務)的成本也不同,不存在所謂的“市場成本價”,不能以市場普遍報價來確定中標人的成本價。由于質疑人未提供證據證明中標產品(或服務)的成本價,經調查也無法核查中標產品(或服務)的成本價。因此,無法證實中標人的報價低于成本價,據此駁回質疑人的質疑。
相關法規(guī)
《價格法》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