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維權應“循規(guī)蹈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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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06月01日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經常發(fā)生供應商需要維權而不知道怎么辦的情況,有的供應商向行業(yè)協(xié)會寫信,有的向人大代表報告,有的罔顧事實地向媒體披露,有的還向社會上的一些“了難”公司出錢進行“血腥維權”……林林總總,不一而足。其實,供應商的上述維權方式都是錯誤的,嚴重影響了正常的政府采購秩序,破壞了法律賦予供應商的正當救濟渠道和權利。供應商依法進行維權才是應有之道。
接下來,筆者以案說法,說明供應商如何才能依法維權。
維權有明確法定途徑
對于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如何進行維權,《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八條以及第七十條已經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若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以下五種途徑進行維權:
一是供應商向采購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二是供應商確認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形式的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該自收到質疑書后在七個工作日內向質疑供應商作出答復。
三是對于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作答復的情況,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提出投訴,政府采購監(jiān)管機構應該自收到投訴書后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四是對于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情況,供應商可以向該政府采購監(jiān)管機構的上級政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五是供應商對相關政府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是任何單位、個人(包括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控告和檢舉。
這些法律規(guī)定的維權途徑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是每一個供應商進行理性維權的明智之舉。但現(xiàn)實情況并不如此。
維權應以事實為依據(jù)
任何事物都有因果關系,就像用電腦上網一樣,首先要開啟電源,然后開機打開瀏覽器,輸入所要登錄的網址,才能到達你所要看到的網頁。供應商維權也是一樣,其一,供應商必須是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即已參加某項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與招標投標項目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這是政府采購供應商維權的前提之一。其二,供應商維權的事實與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性,而不是采購活動以外的事情,這是供應商維權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其三,供應商維權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即供應商所要維護的權利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靠妄加指責、隨意猜測、道聽途說或者是主觀臆斷來獲得的。其四,供應商維權還需要合法性,也就是供應商既要保護自身的利益,還要依照國家和法律的公序良俗,一切靠誣陷、誹謗,或者竊取他人商業(yè)秘密,或者收買、拉攏有利害關系人為自己所利用的現(xiàn)象,均不具有維權的合法性,這也是我國《憲法》和《刑法》所不允許并堅決予以打擊的。
另外,供應商維權的主體資格應當合法有效。此供應商不能將彼供應商的主體資格借用,同時,分公司、辦事處等非法人機構由于其民事主體資格需要法人代表的授權才具有完備的質疑主體資格,這是我國《民法通則》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而,以下案例中的現(xiàn)象應當堅決杜絕。
某市采購中心受民政局的委托,以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批救災物資。由于此次采購未涉及特許經營,故采購文件未對供應商資格提出限制條件,僅要求供應商提供所供貨物是正品的證明,保證售后服務即可。
談判小組在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督下,順利完成任務,外省的A公司從5家公司中勝出成為第一成交候選人。兩天后,采購中心收到供應商B公司的特快專遞,稱他們公司是成交貨物生產商在本省的惟一代理商,A公司的授權書絕對是假的,要求采購中心查處,且查處之前不能公布成交結果。同時,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等單位和部門收到了B公司的緊急呼吁,反映采購中心“暗箱操作”,要求查處。
筆者認為,B公司的投訴未依法進行,一是程序混亂。B公司沒有依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先質疑程序,而是“多管齊下”,擾亂了正常的質疑程序;二是事實不清。B公司將所謂的銷售“授權書”與“正品證明”相混淆;三是將行規(guī)理解成法律,將生產商不允許代理商跨省經營變成了他們否定評審結果的霸王條款,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的法律規(guī)定。由此可見,B公司的所謂“維權”是惡意的,其結果也可想而知。
按程序維權方有好效果
飯要一口一口吃,供應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一樣,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程序一步一步走下去,否則會適得其反。例如:某市采購中心受科技局委托公開采購一批設備,招標文件發(fā)出后,M公司對招標文件技術參數(shù)提出質疑,采購中心依法組織專家論證和答復,M公司收到質疑答復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投訴。該項目開標后,E公司中標,F(xiàn)公司提出質疑,認為招標文件所包含的技術參數(shù)存在傾向性,采購中心以F公司開標前沒有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為由拒絕受理F公司的質疑,F(xiàn)公司則以M公司標前已經提出了質疑為由進行糾纏,采購中心耐心告訴F公司,M公司接到質疑答復書后并沒有提出投訴,而F公司卻說開標前就想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但沒來得及。如此荒謬的理由,只得以自討沒趣收場。
綜上所述,供應商要維護自己在投標中的合法權益,首先必須向采購人進行詢問,并要求采購人在適當?shù)臅r間內作出答復。如果供應商對答復不滿意,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何謂“規(guī)定的時間”?《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寫得很清楚,是“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的七個工作日內”,這里是凸顯法律公平正義的閃光點?!爸馈笔侵腹瘫旧?;“應知其”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公告或采購文件中提出明確要約,包括公示時間、交貨時間、標的物等重要因素在內;“七個工作日”是指質疑時效,比如P供應商從網上看到采購公告想購買采購文件,公告上明確寫明了是×年×月×日上網公示,P供應商看到公告并要購買采購文件時,該公告已經公示了5個工作日,那么P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時限就只剩下兩個工作日了,如果過了這個時限P供應商就不能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了。同理,該項目采購結果出來后上網公示七個工作日之內,如供應商想要質疑采購過程、采購結果,也必須在規(guī)定的質疑時效期限內提出,否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將不予受理。
供應商如果不經過質疑直接走投訴途徑那將是什么結果呢?《政府采購法》對此沒有作出規(guī)定,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供應商“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那就是說未經質疑就走投訴程序是“此路不通”。
基于保護廣大供應商利益的考慮,《政府采購法》在第七十條特別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但供應商切記,不要以為一封“控告信”就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按法定程序進行維權,才能夠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接下來,筆者以案說法,說明供應商如何才能依法維權。
維權有明確法定途徑
對于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如何進行維權,《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八條以及第七十條已經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若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以下五種途徑進行維權:
一是供應商向采購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二是供應商確認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形式的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該自收到質疑書后在七個工作日內向質疑供應商作出答復。
三是對于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作答復的情況,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提出投訴,政府采購監(jiān)管機構應該自收到投訴書后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四是對于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情況,供應商可以向該政府采購監(jiān)管機構的上級政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五是供應商對相關政府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是任何單位、個人(包括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控告和檢舉。
這些法律規(guī)定的維權途徑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是每一個供應商進行理性維權的明智之舉。但現(xiàn)實情況并不如此。
維權應以事實為依據(jù)
任何事物都有因果關系,就像用電腦上網一樣,首先要開啟電源,然后開機打開瀏覽器,輸入所要登錄的網址,才能到達你所要看到的網頁。供應商維權也是一樣,其一,供應商必須是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即已參加某項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與招標投標項目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這是政府采購供應商維權的前提之一。其二,供應商維權的事實與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性,而不是采購活動以外的事情,這是供應商維權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其三,供應商維權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即供應商所要維護的權利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靠妄加指責、隨意猜測、道聽途說或者是主觀臆斷來獲得的。其四,供應商維權還需要合法性,也就是供應商既要保護自身的利益,還要依照國家和法律的公序良俗,一切靠誣陷、誹謗,或者竊取他人商業(yè)秘密,或者收買、拉攏有利害關系人為自己所利用的現(xiàn)象,均不具有維權的合法性,這也是我國《憲法》和《刑法》所不允許并堅決予以打擊的。
另外,供應商維權的主體資格應當合法有效。此供應商不能將彼供應商的主體資格借用,同時,分公司、辦事處等非法人機構由于其民事主體資格需要法人代表的授權才具有完備的質疑主體資格,這是我國《民法通則》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而,以下案例中的現(xiàn)象應當堅決杜絕。
某市采購中心受民政局的委托,以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批救災物資。由于此次采購未涉及特許經營,故采購文件未對供應商資格提出限制條件,僅要求供應商提供所供貨物是正品的證明,保證售后服務即可。
談判小組在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督下,順利完成任務,外省的A公司從5家公司中勝出成為第一成交候選人。兩天后,采購中心收到供應商B公司的特快專遞,稱他們公司是成交貨物生產商在本省的惟一代理商,A公司的授權書絕對是假的,要求采購中心查處,且查處之前不能公布成交結果。同時,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等單位和部門收到了B公司的緊急呼吁,反映采購中心“暗箱操作”,要求查處。
筆者認為,B公司的投訴未依法進行,一是程序混亂。B公司沒有依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先質疑程序,而是“多管齊下”,擾亂了正常的質疑程序;二是事實不清。B公司將所謂的銷售“授權書”與“正品證明”相混淆;三是將行規(guī)理解成法律,將生產商不允許代理商跨省經營變成了他們否定評審結果的霸王條款,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的法律規(guī)定。由此可見,B公司的所謂“維權”是惡意的,其結果也可想而知。
按程序維權方有好效果
飯要一口一口吃,供應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一樣,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程序一步一步走下去,否則會適得其反。例如:某市采購中心受科技局委托公開采購一批設備,招標文件發(fā)出后,M公司對招標文件技術參數(shù)提出質疑,采購中心依法組織專家論證和答復,M公司收到質疑答復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投訴。該項目開標后,E公司中標,F(xiàn)公司提出質疑,認為招標文件所包含的技術參數(shù)存在傾向性,采購中心以F公司開標前沒有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為由拒絕受理F公司的質疑,F(xiàn)公司則以M公司標前已經提出了質疑為由進行糾纏,采購中心耐心告訴F公司,M公司接到質疑答復書后并沒有提出投訴,而F公司卻說開標前就想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但沒來得及。如此荒謬的理由,只得以自討沒趣收場。
綜上所述,供應商要維護自己在投標中的合法權益,首先必須向采購人進行詢問,并要求采購人在適當?shù)臅r間內作出答復。如果供應商對答復不滿意,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何謂“規(guī)定的時間”?《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寫得很清楚,是“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的七個工作日內”,這里是凸顯法律公平正義的閃光點?!爸馈笔侵腹瘫旧?;“應知其”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公告或采購文件中提出明確要約,包括公示時間、交貨時間、標的物等重要因素在內;“七個工作日”是指質疑時效,比如P供應商從網上看到采購公告想購買采購文件,公告上明確寫明了是×年×月×日上網公示,P供應商看到公告并要購買采購文件時,該公告已經公示了5個工作日,那么P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時限就只剩下兩個工作日了,如果過了這個時限P供應商就不能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了。同理,該項目采購結果出來后上網公示七個工作日之內,如供應商想要質疑采購過程、采購結果,也必須在規(guī)定的質疑時效期限內提出,否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將不予受理。
供應商如果不經過質疑直接走投訴途徑那將是什么結果呢?《政府采購法》對此沒有作出規(guī)定,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供應商“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那就是說未經質疑就走投訴程序是“此路不通”。
基于保護廣大供應商利益的考慮,《政府采購法》在第七十條特別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但供應商切記,不要以為一封“控告信”就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按法定程序進行維權,才能夠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