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沒有授權的分公司簽合同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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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06月08日
案例回放
在一個服裝項目的采購過程中,某公司的分公司成功中標并與采購人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然而不久后中標供應商卻表示無力履約。
采購人代表向代理機構抱怨說:“當初就不該讓分公司參加投標,一個沒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你們卻讓它中標。現(xiàn)在出了問題,看你們怎么解決!”
遇到這樣的事情,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一時不知如何是好,于是結合本案例向《政府采購信息報》咨詢起兩個問題:一是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分公司對外簽署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誰承擔?
專家點評
要厘清上述問題,首先要搞清楚分公司的概念以及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法律關系?!豆痉ā芬?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也就是說,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法律概念,總公司是一個公司法人的總機構,分公司則是其下設的分支機構。
包括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張雷鋒、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在內的很多法律專家表示,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形成的不是代理和被代理的關系。
在張雷鋒看來,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具備代理權。根據(jù)《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根據(jù)《民法通則》,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因此,如果分公司在有總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是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法律專家提醒說,由于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允許分公司參與投標的政府采購項目,為了保證分公司在中標后簽訂的采購合同有效,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務必要分公司提供總公司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并仔細審核,以達到合同順利履行的目的。雖然《公司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有了總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真正追究起法律責任時才會更加順理成章。
法規(guī)鏈接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擔保法》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在一個服裝項目的采購過程中,某公司的分公司成功中標并與采購人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然而不久后中標供應商卻表示無力履約。
采購人代表向代理機構抱怨說:“當初就不該讓分公司參加投標,一個沒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你們卻讓它中標。現(xiàn)在出了問題,看你們怎么解決!”
遇到這樣的事情,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一時不知如何是好,于是結合本案例向《政府采購信息報》咨詢起兩個問題:一是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分公司對外簽署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誰承擔?
專家點評
要厘清上述問題,首先要搞清楚分公司的概念以及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法律關系?!豆痉ā芬?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也就是說,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法律概念,總公司是一個公司法人的總機構,分公司則是其下設的分支機構。
包括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張雷鋒、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在內的很多法律專家表示,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形成的不是代理和被代理的關系。
在張雷鋒看來,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具備代理權。根據(jù)《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根據(jù)《民法通則》,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因此,如果分公司在有總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是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法律專家提醒說,由于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允許分公司參與投標的政府采購項目,為了保證分公司在中標后簽訂的采購合同有效,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務必要分公司提供總公司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并仔細審核,以達到合同順利履行的目的。雖然《公司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有了總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真正追究起法律責任時才會更加順理成章。
法規(guī)鏈接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擔保法》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