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建設:深入規(guī)范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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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年07月16日
經過10年的發(fā)展與積淀,我國政府采購改革已步入發(fā)展關鍵期,在改革的路徑和手段上也存在著多種選擇。就當前的制度架構而言,標準化無疑被認為是多種路徑中最為有效和可行的一種。
標準化是更細層面的規(guī)范化
什么是標準化?在《中國政府采購報》曾經進行的有關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的問卷調查中,17位受訪者有17種不同的理解。其中引起最多討論的是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的關系。
本報曾經通過一個生產鐘表的案例來闡述標準化與規(guī)范化的關系:以生產一個鐘表為例,規(guī)范化要做的一般是規(guī)定鐘表生產必須依據怎樣的流程,而標準化則要求規(guī)定每一個齒輪、發(fā)條的生產都應該符合什么樣的指標。
業(yè)內專家這樣界定標準化與規(guī)范化:“政府采購的標準化,過去叫規(guī)范化,規(guī)范化更多的是從立法角度來理解,即從沒有法律到有法可依,用法律來規(guī)范政府采購相關活動和人員的行為。但標準化涉及政府采購操作過程中的每一部分,具體是指政府采購管理與操作中的流程標準化和相關定義、稱謂、相關文件格式和文本、項目指標等的標準化。”因此,兩者雖然都是基于同一目標,但是側重點不同。換言之,標準化是更細層面的規(guī)范化。
10年積淀形成有利條件
在《政府采購法》頒布的這10年間,規(guī)范化可以說是我國政府采購改革發(fā)展中的一條主線。那么,為什么要在10年之際提出標準化、推行標準化?
近兩年出現的“天價采購”、“奢侈采購”將政府采購制度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之上,究其原因,與采購需求標準的缺失不無關系,即對于采購人該買什么價位、什么規(guī)格的產品缺乏統一的標準規(guī)定。
其實,從當前我國政府采購改革在采購監(jiān)管、采購操作執(zhí)行以及采購評價等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恰恰涉及了標準化建設的幾個層面,即采購對象標準化、采購監(jiān)管標準化、采購程序標準化、采購文本標準化、采購評價標準化的問題。這些都說明標準化的推行已經刻不容緩。
同時,經過10年的制度建設與實踐積累,目前進行系統的標準化建設的時機已經成熟。一是10余年的政府采購改革為標準化建設提供了實踐積累,有些成熟的管理和操作經驗可以形成共同和重復使用的標準。二是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已初步形成,這為標準化建設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和法制基礎。三是地方的試點為這項工作提供了可借鑒的模式和經驗。四是財政部在2011年和2012年的政府采購工作要點中都將標準化建設作為實現政府采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突破口提了出來,形成了一股標準化建設的“東風”,這為標準化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契機。
標準化重在精與細
在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發(fā)展的關鍵10年中,不少省市都在陸續(xù)探索政府采購文件的標準化文本,并開展了不同程度、不同維度的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工作。2005年重慶市開始推行政府采購招標文件貨物類范本,而天津市、陜西省也已經逐漸形成了涉及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文件標準化文本等等,具體的文本涉及到招標文件范本、供應商投訴的相關范本、政府采購委托協議范本等,基本上涵蓋政府采購項目從委托開始,到最終簽訂采購合同的全過程。然而,真正構建起一套文本標準化體系的地方少之又少。關鍵原因就是當前政府采購工作中的標準化沒有一個最權威的準繩,各省市的標準化建設也只是根據自身的情況達到相對的統一,即標準化建設缺少精與細的統一標準。
因此,很多業(yè)內人士認為,我國標準化的推行就是要有全國統一的范本,標準化建設要全國一盤棋,不能有條塊分割。而且要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標準文本,前提是要有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同時,政府采購程序標準化、采購管理標準化、采購方式標準化和采購對象標準化是4個相互支撐、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共同發(fā)生作用并形成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立體化規(guī)范。比如,僅有采購程序標準化,而沒有采購管理標準化,則采購程序標準化僅是形式而已,并不能實現規(guī)范政府采購活動、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的目標。
可以預見,在下一個10年,政府采購制度規(guī)范將以標準化作為突破口,開啟政府采購改革的新時代。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標準化是更細層面的規(guī)范化
什么是標準化?在《中國政府采購報》曾經進行的有關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的問卷調查中,17位受訪者有17種不同的理解。其中引起最多討論的是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的關系。
本報曾經通過一個生產鐘表的案例來闡述標準化與規(guī)范化的關系:以生產一個鐘表為例,規(guī)范化要做的一般是規(guī)定鐘表生產必須依據怎樣的流程,而標準化則要求規(guī)定每一個齒輪、發(fā)條的生產都應該符合什么樣的指標。
業(yè)內專家這樣界定標準化與規(guī)范化:“政府采購的標準化,過去叫規(guī)范化,規(guī)范化更多的是從立法角度來理解,即從沒有法律到有法可依,用法律來規(guī)范政府采購相關活動和人員的行為。但標準化涉及政府采購操作過程中的每一部分,具體是指政府采購管理與操作中的流程標準化和相關定義、稱謂、相關文件格式和文本、項目指標等的標準化。”因此,兩者雖然都是基于同一目標,但是側重點不同。換言之,標準化是更細層面的規(guī)范化。
10年積淀形成有利條件
在《政府采購法》頒布的這10年間,規(guī)范化可以說是我國政府采購改革發(fā)展中的一條主線。那么,為什么要在10年之際提出標準化、推行標準化?
近兩年出現的“天價采購”、“奢侈采購”將政府采購制度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之上,究其原因,與采購需求標準的缺失不無關系,即對于采購人該買什么價位、什么規(guī)格的產品缺乏統一的標準規(guī)定。
其實,從當前我國政府采購改革在采購監(jiān)管、采購操作執(zhí)行以及采購評價等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恰恰涉及了標準化建設的幾個層面,即采購對象標準化、采購監(jiān)管標準化、采購程序標準化、采購文本標準化、采購評價標準化的問題。這些都說明標準化的推行已經刻不容緩。
同時,經過10年的制度建設與實踐積累,目前進行系統的標準化建設的時機已經成熟。一是10余年的政府采購改革為標準化建設提供了實踐積累,有些成熟的管理和操作經驗可以形成共同和重復使用的標準。二是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已初步形成,這為標準化建設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和法制基礎。三是地方的試點為這項工作提供了可借鑒的模式和經驗。四是財政部在2011年和2012年的政府采購工作要點中都將標準化建設作為實現政府采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突破口提了出來,形成了一股標準化建設的“東風”,這為標準化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契機。
標準化重在精與細
在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發(fā)展的關鍵10年中,不少省市都在陸續(xù)探索政府采購文件的標準化文本,并開展了不同程度、不同維度的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工作。2005年重慶市開始推行政府采購招標文件貨物類范本,而天津市、陜西省也已經逐漸形成了涉及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文件標準化文本等等,具體的文本涉及到招標文件范本、供應商投訴的相關范本、政府采購委托協議范本等,基本上涵蓋政府采購項目從委托開始,到最終簽訂采購合同的全過程。然而,真正構建起一套文本標準化體系的地方少之又少。關鍵原因就是當前政府采購工作中的標準化沒有一個最權威的準繩,各省市的標準化建設也只是根據自身的情況達到相對的統一,即標準化建設缺少精與細的統一標準。
因此,很多業(yè)內人士認為,我國標準化的推行就是要有全國統一的范本,標準化建設要全國一盤棋,不能有條塊分割。而且要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標準文本,前提是要有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同時,政府采購程序標準化、采購管理標準化、采購方式標準化和采購對象標準化是4個相互支撐、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共同發(fā)生作用并形成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立體化規(guī)范。比如,僅有采購程序標準化,而沒有采購管理標準化,則采購程序標準化僅是形式而已,并不能實現規(guī)范政府采購活動、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的目標。
可以預見,在下一個10年,政府采購制度規(guī)范將以標準化作為突破口,開啟政府采購改革的新時代。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