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政府采購在不斷擴大規(guī)模和拓展范圍的同時,也培育了一批為政府提供貨物和服務的供應商。
然而少數(shù)供應商在做大做強之后,便漸漸開始受經(jīng)濟利益驅使,忽視一些預算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不愿參與此類項目采購活動。
采購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一些供應商甚至根本就不想?yún)⒓油稑?。因為購買招標文件、制作投標文件、參與投標都要耗費一定的精力,再加上即使中標收益也不是很大,所以主動參加的愿望不強。但是,一些小微企業(yè)卻不會放過任何投標機會。
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小微企業(yè)為了讓招標采購單位相信自己的實力,便和一些大公司商量,以對方的名義參加投標,中標后自己負責完成履約,然后向大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報酬,以便充分利用大公司的資源,達到"雙贏"的效果。
如果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不出問題,相信招標采購單位很難發(fā)現(xiàn)這樣的"虛假應標"。但是這種情況頻繁出現(xiàn),無疑會增加一些政府采購項目的風險。
不久前,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了一個預算97萬元的信息系統(tǒng)項目招標,采購人在履約環(huán)節(jié)就發(fā)現(xiàn)了小公司以大公司名義投標的問題。
當采購人代表揭穿這個問題并報給采購代理機構時,大公司和小公司都不承認這一事實,并稱只是在操作中大公司將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給小公司完成而已。
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當即提出,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標的采購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因此,即便大公司真的是自己參與了投標,并將非主體、非關鍵性的工作交給小公司完成,也應該在投標文件中對此作出說明。然而,本項目"涉案"的大公司代表卻輕松地說:"不知者不為過,招標文件中沒有說,所以我們的投標文件也沒有提到。"
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不高興地說:"你們分明是虛假應標,然后隨意分包,就不要再找借口了。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你們應該了解相關政策和規(guī)定。"
讓人沒有想到的是,那家大公司的代表竟然回應說:"我們又不是專業(yè)做政府采購代理的,怎么可能熟悉這一領域的相關規(guī)定?"
后來雖然經(jīng)過多方協(xié)調,這個項目得以順利履約。但此次采購也給了我們一點啟示:供應商可能真的不了解政府采購的一些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在制作招標文件時,最好做到考慮周全,將涉及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全部予以明示。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