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公開不宜"一刀切"
當前,對于政府招標采購項目預算是否公開存在兩種不同聲音,一種認為采購預算屬于保密范圍不應該公開,不公開又分為始終不公開和開標前公開兩種情形。另一種則認為采購預算應該公開,也就是在招標文件里公開采購預算。
既然不公開采購預算,在開標前公布采購預算,會出現(xiàn)以下問題:比方說第一次公開招標在開標前公布了采購預算,但開標后出現(xiàn)了廢標,然后采取重新招標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不會調整預算。則對同一個項目來說,重新招標時采購預算實際已經(jīng)公開,公開之后很可能會誤導投標人,也可能引導投標人向這個金額靠攏,失去了不公開的意義。
公開采購預算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是趨勢所在。但是,政府采購中大部分項目是貨物和服務,它不同于工程項目的工程概算是按照一定的規(guī)范標準,如工程量清單等編制出來的。預算編得不準確是采購預算公開過程中面臨的最大問題。因此,是否公布采購預算,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預算編制水平較高的地區(qū),可以公開采購預算,在預算編制水平較低的地區(qū),可以暫不公開采購預算,不宜"一刀切"。
同樣,是否應當在開標前公布采購預算,也不要做硬性規(guī)定。
預算內投標不足三家≠廢標
現(xiàn)實中經(jīng)常發(fā)生下列情況:一個項目有三家或以上的供應商,有一家或幾家超預算,導致預算范圍內投標人不足三家,那該項目就會以"有效投標不足三家"為由,予以廢標。該項目必須重新招標或經(jīng)監(jiān)管部門批準后變更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但仔細研讀《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就會發(fā)現(xiàn)上述現(xiàn)實操作一直存在認識誤區(qū)理由如下:
筆者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仔細領會這款專門針對超預算的規(guī)定后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開標后,只要不是所有投標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也就是預算范圍內報價不足三家,甚至只有一家,都不能按《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予以廢標,而應該全部作為有效投標進入評標環(huán)節(jié)。至于針對超預算報價,只要在招標文件的評標規(guī)則中增加"超出本項目預算的投標單位不推薦為中標單位"的內容就可以。
這樣既解決了采購單位不能超預算支付的問題,有價格競爭力的投標人也不會因其他供應商投標報價超預算而失去競標機會,較好地體現(xiàn)了公平性。這樣也可以與《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以減少招投標各方的成本。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