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過程法人代表變更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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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3年01月22日
■ 宋軍 葉軍
案件回放■■■
在某公開招標項目采購結果公示期內,參加該項目投標的A公司發(fā)現,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供應商B公司,無論是公司資質還是報價都比自己差,但得分反而比自己高,因此認為該項目的組織活動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于是在質疑有效期內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提起質疑。質疑的主要內容是:依據招標文件、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評分細則,其得分分值不應該低于B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了答復。但A公司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并在投訴的有效期內,向該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進行了投訴。
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受理投訴后,進行了調查處理,責成采購代理機構對該采購項目的評標活動進行復核。采購代理機構又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整個評標活動進行了認真復查,也對A公司的投標資格、投標文件、質疑書和投訴書進行了復核,并作出了如下決定:A公司的投標文件的法人代表與質疑書和投訴書中的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人,評標委員會認為該投訴無效,并建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不予受理該投訴。
案例剖析■■■
評標委員會認為該投訴無效的依據是什么?評標委員會有沒有權利建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不予受理投訴?在理清這兩個問題之前,應先弄清法人代表的概念以及質疑書、投訴書的文體格式要求。
其一,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不同的概念。
所謂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guī)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fā)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其二,關于質疑書和投訴書的文體格式問題。
關于質疑書的文體格式問題,我國目前已出臺的管理辦法中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政府采購質疑書必須有質疑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蓋章或簽字。如果是法人代表,則必須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關于投訴書的文體格式問題,我國《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投訴書應當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除提交投訴書外,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
從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規(guī)定來看,投標文件、質疑書和投訴書的簽署人并沒有要求一定為法定代表人,也沒有要求其前后必須為同一人,反而規(guī)定 “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和“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既然允許“主要負責人簽字”或“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那么投標文件、質疑書和投訴書的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人,只要其他要素或手續(xù)是齊全的,就是合法的。所以,評審委員會以法人代表前后不一致、不是同一人,而認定A公司投訴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評審委員會建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不受理A公司的投訴,也是沒有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對于是否受理投訴,是依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規(guī)定進行的。
就地評說■■■
上述案例,反映了目前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法規(guī)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在《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中,也沒有關于質疑處理的相關具體規(guī)定,更沒有質疑書的規(guī)范文體和質疑書文體的基本要素規(guī)定。質疑處理不好必然給投訴留下許多隱患和障礙,所以,應該出臺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和投訴的實施細則,包括對質疑書和投訴書文體進行規(guī)范。
二是采購代理機構對質疑處理不重視和不認真。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對供應商的質疑由代理機構或采購人處理(答復),而少數代理機構,對質疑處理不重視和不認真,一方面認為質疑影響了采購時間,增加采購成本;另一方面認為質疑后面還有投訴程序,所以對于質疑采取應付的態(tài)度。本案例就是一個典型。A供應商質疑的主要內容是為什么自己的資質高、報價低,反而比B供應商的得分低。采購代理機構不是從正面回答問題,而是說A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期間的法人代表不一致。即使是法人代表前后不一致,那采購代理機構為什么不在A供應商質疑期間就提出該問題,還作了答復呢?這說明有些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素質不高,需要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管理與培訓,同時行業(yè)自律組織要發(fā)揮作用,加強行業(yè)管理。
三是評審專家素質偏低或不負責任,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沒有約束。從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評標委員會中評審專家的問題。一方面說明評審專家不負責任。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要求對評標活動進行復核,是要求評審專家找出A供應商質疑、投訴的中所提出的實質問題是否存在,是什么原因導致其分值比B供應商低,而不是要評審專家找A供應商質疑、投訴的形式上存在的問題,本案例是一個明顯的“答非所問”。另一方面說明評審專家自由裁量權過大,即使評審過程有過錯,也沒有辦法糾正,因為,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對于評審專家一般性的失誤和評審中的好惡以及因知識的缺陷所造成的評審偏差并沒有處罰規(guī)定,即使是評審專家?guī)в忻黠@的偏見或失誤,也沒有辦法進行處罰。
四是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其重要人事變更應告知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一項政府采購活動,從招投標開始到合同的終止,跨越周期較長。作為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如果發(fā)生了重要的人事變動,如法人代表、項目經理等人事變更,甚至法定代表人變更等,一方面要書面告知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另一方面如果事先有約定,重要的人事變動還要征求采購人的意見。
(作者單位:湖北省荊門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荊門市教育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案件回放■■■
在某公開招標項目采購結果公示期內,參加該項目投標的A公司發(fā)現,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供應商B公司,無論是公司資質還是報價都比自己差,但得分反而比自己高,因此認為該項目的組織活動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于是在質疑有效期內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提起質疑。質疑的主要內容是:依據招標文件、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評分細則,其得分分值不應該低于B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了答復。但A公司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并在投訴的有效期內,向該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進行了投訴。
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受理投訴后,進行了調查處理,責成采購代理機構對該采購項目的評標活動進行復核。采購代理機構又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整個評標活動進行了認真復查,也對A公司的投標資格、投標文件、質疑書和投訴書進行了復核,并作出了如下決定:A公司的投標文件的法人代表與質疑書和投訴書中的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人,評標委員會認為該投訴無效,并建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不予受理該投訴。
案例剖析■■■
評標委員會認為該投訴無效的依據是什么?評標委員會有沒有權利建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不予受理投訴?在理清這兩個問題之前,應先弄清法人代表的概念以及質疑書、投訴書的文體格式要求。
其一,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不同的概念。
所謂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guī)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fā)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其二,關于質疑書和投訴書的文體格式問題。
關于質疑書的文體格式問題,我國目前已出臺的管理辦法中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政府采購質疑書必須有質疑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蓋章或簽字。如果是法人代表,則必須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關于投訴書的文體格式問題,我國《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投訴書應當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除提交投訴書外,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
從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規(guī)定來看,投標文件、質疑書和投訴書的簽署人并沒有要求一定為法定代表人,也沒有要求其前后必須為同一人,反而規(guī)定 “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和“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既然允許“主要負責人簽字”或“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那么投標文件、質疑書和投訴書的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人,只要其他要素或手續(xù)是齊全的,就是合法的。所以,評審委員會以法人代表前后不一致、不是同一人,而認定A公司投訴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評審委員會建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不受理A公司的投訴,也是沒有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對于是否受理投訴,是依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規(guī)定進行的。
就地評說■■■
上述案例,反映了目前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法規(guī)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在《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中,也沒有關于質疑處理的相關具體規(guī)定,更沒有質疑書的規(guī)范文體和質疑書文體的基本要素規(guī)定。質疑處理不好必然給投訴留下許多隱患和障礙,所以,應該出臺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和投訴的實施細則,包括對質疑書和投訴書文體進行規(guī)范。
二是采購代理機構對質疑處理不重視和不認真。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對供應商的質疑由代理機構或采購人處理(答復),而少數代理機構,對質疑處理不重視和不認真,一方面認為質疑影響了采購時間,增加采購成本;另一方面認為質疑后面還有投訴程序,所以對于質疑采取應付的態(tài)度。本案例就是一個典型。A供應商質疑的主要內容是為什么自己的資質高、報價低,反而比B供應商的得分低。采購代理機構不是從正面回答問題,而是說A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期間的法人代表不一致。即使是法人代表前后不一致,那采購代理機構為什么不在A供應商質疑期間就提出該問題,還作了答復呢?這說明有些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素質不高,需要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管理與培訓,同時行業(yè)自律組織要發(fā)揮作用,加強行業(yè)管理。
三是評審專家素質偏低或不負責任,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沒有約束。從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評標委員會中評審專家的問題。一方面說明評審專家不負責任。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要求對評標活動進行復核,是要求評審專家找出A供應商質疑、投訴的中所提出的實質問題是否存在,是什么原因導致其分值比B供應商低,而不是要評審專家找A供應商質疑、投訴的形式上存在的問題,本案例是一個明顯的“答非所問”。另一方面說明評審專家自由裁量權過大,即使評審過程有過錯,也沒有辦法糾正,因為,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對于評審專家一般性的失誤和評審中的好惡以及因知識的缺陷所造成的評審偏差并沒有處罰規(guī)定,即使是評審專家?guī)в忻黠@的偏見或失誤,也沒有辦法進行處罰。
四是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其重要人事變更應告知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一項政府采購活動,從招投標開始到合同的終止,跨越周期較長。作為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如果發(fā)生了重要的人事變動,如法人代表、項目經理等人事變更,甚至法定代表人變更等,一方面要書面告知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另一方面如果事先有約定,重要的人事變動還要征求采購人的意見。
(作者單位:湖北省荊門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荊門市教育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