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的委托,采購一批裝配在單位網絡化辦公系統(tǒng)的硬件。采購文件售出后,代理機構收到了供應商A公司的質疑書。質疑書稱:該項目的采購文件中有一項為"能提供本地售后服務的常設機構并以本地工商局登記為準",此要求限制了沒有在本地設立分公司的外地供應商參加采購,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guī)定。
質疑人A公司認為在交通信息發(fā)達的今天,要求在本地設立常設服務機構已經沒有必要,因此要求代理機構刪除采購文件的相關要求,讓更多的外地供應商參與競爭。
代理機構在審查質疑書時發(fā)現,A公司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上顯示的登記住所地在采購人所在的地市,是本地企業(yè)而不是外地企業(yè)。
代理機構認為采購文件中對外地供應商的要求與A公司無關,A公司所提出質疑的事項與其沒有利害關系,即便該事項有問題也對A公司參與采購沒有影響。A公司則認為,凡是采購文件有違法違規(guī)的問題,供應商都有權質疑,有權要求改正。
問題:對與己無關的事項,供應商是否可以提出質疑?
專家點評
本案的采購文件中對外地供應商提出的要求與本地供應商A公司無關,A公司不得對此提出質疑。
首先,《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A公司如果需要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必須針對采購文件損害了或可能損害A公司的權益的事項提出。
本案采購文件中的規(guī)定根本不可能損害本地企業(yè)A公司自己的權益,因此A公司的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法關于供應商質疑的規(guī)定。
其次,政府采購法設立供應商質疑制度,是對供應商權益受到損害時的救濟制度,供應商的權益不可能受到損害時無需救濟,就不得采用質疑的救濟制度。政府采購法對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條件、范圍、時限和形式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目的就是防止供應商不適當地使用質疑的權利。
最后,本案的代理機構可以不受理A公司的質疑。采購文件"能提供本地售后服務的常設機構并以本地工商局登記為準"的規(guī)定與質疑供應商A公司沒有關系,A公司沒有提出采購文件的此項規(guī)定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與理由。因此,代理機構可以不受理A公司的質疑。
此外,A公司認為采購文件有違法違規(guī)的問題,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反映,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控告和檢舉。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