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符合四種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采購:即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采購活動的程序之一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zhì)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筆者認為,在競爭性談判的這一道程序中,尤其要注意一個問題,那就是"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筆者在調(diào)查中了解到,在具體采購活動中,很多采購代理機構都會向談判小組強調(diào)"和任何一家供應商談判時,都不要提其他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的報價是多少"。因為采購代理機構對于報價問題的重視,目前談判小組基本能對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的報價做到守口如瓶。然而,談判小組對于供應商的技術情況卻不時會掉以輕心,導致無心透露其他供應商技術資料的事情發(fā)生。
筆者了解到,在操作實踐中,有的談判小組成員會說:"某某的產(chǎn)品質(zhì)量比你們的好多了,采用了什么什么技術……"當有供應商提出異議時,采購代理機構相關負責人甚至會辯解說,《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是不得透露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而不是"技術"。
筆者認為,這樣的辯解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精神,而且供應商基于對采購代理機構的信任迫切想推銷自己的產(chǎn)品,往往會將很多的企業(yè)機密毫無保留地向談判小組作介紹。
如果談判小組成員隨意將相關情況透露給其他供應商,肯定有損談判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另外,透露供應商提供的文字技術資料和口頭介紹的核心技術,也是不合法的。
筆者建議,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談判時,有必要將談判小組成員不得透露的內(nèi)容都詳細列出。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