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各自特色 靈活運用三種評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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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3年05月17日
構成完整體系 三種方法滿足不同評標需要
三種方法構成完整評標體系
《十八號令》中規(guī)定的三種評標方法,從其適用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對價格的敏感程度這兩個維度,共同構成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相對完整的評標體系。項目越簡單,對價格的敏感程度越高,即僅以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確定中標候選人時,可以選用最低評標價法;項目比較復雜,對價格的敏感程度較高,即價格比較重要,不可以作為評分因素時,可以選擇性價比法;項目越來越復雜,對價格的敏感程度越來越低時,即價格與其他評分因素都作為評分項時,則可以選擇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基本是以價格為惟一評分因素,是追求價格至上的極致;而綜合評分法卻將價格作為評分因素之一,且限定了一定的分值比例,在極端情況下,價格甚至可以不列為評分因素,是忽視價格因素的極致;而在兩種追求極致的評標方法之間,應當有第三種方法以解決追求極致所帶來的缺陷,這種方法就是性價比法。因此,筆者認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三種方法共同構建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評標體系,缺少任何一種方法,都將破壞目前這一體系的完整性,強烈建議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繼續(xù)保留性價比法。
三種方法各有適用范圍
《十八號令》明確規(guī)定了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因此,是否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并非取決于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大小,而完全取決于項目的復雜程度。在招標采購時,只要采購人能夠非常明確地知道自身的采購需求,并且可以制定衡量合格供應商的統(tǒng)一標準,就可以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它是三種評標方法中最簡單易行、招標采購單位最易于把握的方法,也是評審效率最高、供應商最不會提出質疑的方法。
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都比最低評標價法復雜,主要體現(xiàn)在評分因素及其比重或者權值的設置上。不同采購項目的評分因素可能不同,相同采購項目的評分因素的比重或權值也可能不同,每個新的采購項目的評分因素及其比重或者權值的設定,對招標采購單位都是一次考驗。因此,如果項目不復雜,或者項目預算金額較小,都沒必要采用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只有在最低評標價法對投標人的評價結果不能滿足采購人對中標候選人的要求時,才考慮采用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
盡管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在評分因素設置上比較相近,但在適用范圍上還是有較大區(qū)別:
(1)價格因素對評審結果的影響不同。在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因素的得分是通過不同的供應商報價之間比較得出的,最終結果更多地是建立在供應商相互比較基礎上的,而性價比法是用供應商自己的綜合得分除以自己的投標報價,最終結果則更多地決定于供應商自己。
(2)性價比法更注重價格因素。突出考慮供應商的投標報價,其他評審因素也要兼顧時,比較適用性價比法。尤其對于服務類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時,價格因素的分值僅占總分值的10%~30%,如招標采購單位認為價格比較重要,綜合評分法的價格因素的分值過低時,即可采用性價比法。
?。?)性價比法的限制性規(guī)定更少。目前,由于綜合評分法的廣泛使用,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制訂了許多與其相關的規(guī)定,以防止其濫用。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相關性價比法的規(guī)定很少,限制相對也少,招標采購單位可以大膽地運用于各類貨物或服務類項目中。
三種方法特定條件下可相互轉換
一是綜合評分法、性價比法轉換為最低評標價法。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時,如果評分因素設定的都是客觀分,且這些客觀分設定的得分條件大多供應商都能滿足,這時不論價格分的分值占總分值的10%或60%權值,或者不作為評分因素而作為除數(shù),其評標結果都與最低評標價法相同,僅僅是評標方法的名稱不同而已,這時的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就可以轉換為最低評標價法。目前,有些集中采購機構的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方法,雖然名義上采用了綜合評分法,但由于其評分因素的設置不盡合理,其評審結果與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一樣,最終都是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中標。這種局面如果一直不改變,可能會引起部分供應商和采購人的不滿。
二是綜合評分法與性價比法的相互轉換。對于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由于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這時如果改用性價比法,兩種評標辦法的評審結果將完全一樣。因為在此情形下,視同各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相同,在評審時都是直接比較其他評分因素,因此評審結果也必然完全相同。
評標方法影響巨大 合理運用提升采購成效
任何評標方法都服務于采購需要,選擇哪種評標方法最終取決于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采購人的合理需求,不同的評標方法將引導供應商選擇不同的投標方案。
評標方法不同 中標結果不同
對于供應商同樣的投標方案,采用不同的評標方法,結果將完全不同。
例1:假定甲、乙、丙三個供應商都是合格投標人。甲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為500萬元,乙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為400萬元,丙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為300萬元。除價格以外其他評分因素的可能得分情況為:甲供應商是60分,乙供應商是50分,丙供應商是30分。
如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三家供應商的中標候選人排序應為丙、乙、甲。
如采用綜合評分法,假定價格分值為30分,則三家供應商的得分情況分別為:甲供應商=300/500×30+60=78分;乙供應商=300/400×30+50=72.5分;丙供應商=30+30=60分;三家供應商的中標候選人排序應為甲、乙、丙。
如采用性價比法,三家供應商的得分情況分別為:甲供應商=60/500=0.12;乙供應商=50/400=0.125;丙供應商=30/300=0.1;三家供應商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則為乙、甲、丙。
從上述舉例來看,采用不同的評標方法,中標結果完全不同,因此,招標采購單位在制訂招標文件時,應當根據(jù)自身的需要選擇合適的評標方法。同時,只有在使用綜合評分法時,投標報價高的供應商才有中標的機會,這也是為什么當前綜合評分法使用頻率較高的主要原因。
評標方法影響供應商投標方案
對于供應商而言,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針對不同的評標方法,也應選擇不同的投標方案,才能提高中標概率。
例2:某供應商有三種產品都能夠滿足采購人的需要,A產品的價格為50萬元, B產品的價格為30萬元,C產品的價格為20萬元。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時,除價格以外其他評分因素的可能得分情況為:A產品是20+30分,B產品是20+20分,C產品是20+5分。
如招標文件中采用的是最低評標價法,該供應商應當選擇C產品投標,中標概率最大。
如采用綜合評分法,價格分值為30分,其他供應商最低投標報價可能為20萬元,則選擇A產品的得分=20/50×30+50=62分;選擇B產品的得分=20/30×30+40=60分;選擇C產品的得分=20/20×30+25=55分,該供應商應當選擇A產品投標,中標概率最大。
如采用性價比法,選擇A產品的得分=50/50=1;選擇B產品的得分=40/30=1.33分;選擇C產品的得分=25/20=1.25,該供應商應當選擇B產品投標,中標概率最大。
合理運用評標方法彌補制度缺陷
為規(guī)范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分的計算,《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了價格分統(tǒng)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投標報價得分=(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按照該公式,在投標基準價不變的情況下,供應商如果想獲得較高的價格得分,只能降低報價,沒有其他辦法。但再仔細分析該公式,不難發(fā)現(xiàn),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并不僅僅與自身的投標報價有關,其實與投標基準價密切相關。在其他投標人的報價不變的情況下,其得分與投標基準價呈正相關,且與投標基準價的偏離度越大,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得分的差距越小。在實際招標過程中,就出現(xiàn)了個別供應商以極低的報價參加投標,"鈍化"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得分差距,以達到掩護投標報價高的供應商中標的目的,這是綜合評分法目前存在的一大制度缺陷。相關案例可以參考2012年6月22日《政府采購信息報》刊登的揚州市政府采購中心高德東撰寫的《改變計分方法 應對低價"陪標"》,以及2013年3月22日《政府采購信息報》刊登的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許瀅編寫的《結合案例組織辯論 探討評標標準如何定》。
由于本文主要探討的是政府采購的評標方法,因此,對于報價中存在的"詭計",筆者認為,除了以上兩文中所提到的防范措施可以借鑒外,改變評標方法也能達到防范"詭計"的目的。如以《改變計分方法 應對低價"陪標"》一文中的案例為例,原案例中的報價和評分如下(見表1)。
如果改用性價比法,除價格不作評分因素外,在其他評分因素和分值與綜合評分法保持一致的情況下,其結果將改變(見表2)。
這樣的結果將使A公司掩護C公司中標的愿望落空,迫使其要么以超低價中標,做一筆虧本的買賣;要么放棄中標資格,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
三種方法構成完整評標體系
《十八號令》中規(guī)定的三種評標方法,從其適用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對價格的敏感程度這兩個維度,共同構成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相對完整的評標體系。項目越簡單,對價格的敏感程度越高,即僅以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確定中標候選人時,可以選用最低評標價法;項目比較復雜,對價格的敏感程度較高,即價格比較重要,不可以作為評分因素時,可以選擇性價比法;項目越來越復雜,對價格的敏感程度越來越低時,即價格與其他評分因素都作為評分項時,則可以選擇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基本是以價格為惟一評分因素,是追求價格至上的極致;而綜合評分法卻將價格作為評分因素之一,且限定了一定的分值比例,在極端情況下,價格甚至可以不列為評分因素,是忽視價格因素的極致;而在兩種追求極致的評標方法之間,應當有第三種方法以解決追求極致所帶來的缺陷,這種方法就是性價比法。因此,筆者認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三種方法共同構建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評標體系,缺少任何一種方法,都將破壞目前這一體系的完整性,強烈建議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繼續(xù)保留性價比法。
三種方法各有適用范圍
《十八號令》明確規(guī)定了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因此,是否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并非取決于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大小,而完全取決于項目的復雜程度。在招標采購時,只要采購人能夠非常明確地知道自身的采購需求,并且可以制定衡量合格供應商的統(tǒng)一標準,就可以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它是三種評標方法中最簡單易行、招標采購單位最易于把握的方法,也是評審效率最高、供應商最不會提出質疑的方法。
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都比最低評標價法復雜,主要體現(xiàn)在評分因素及其比重或者權值的設置上。不同采購項目的評分因素可能不同,相同采購項目的評分因素的比重或權值也可能不同,每個新的采購項目的評分因素及其比重或者權值的設定,對招標采購單位都是一次考驗。因此,如果項目不復雜,或者項目預算金額較小,都沒必要采用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只有在最低評標價法對投標人的評價結果不能滿足采購人對中標候選人的要求時,才考慮采用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
盡管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在評分因素設置上比較相近,但在適用范圍上還是有較大區(qū)別:
(1)價格因素對評審結果的影響不同。在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因素的得分是通過不同的供應商報價之間比較得出的,最終結果更多地是建立在供應商相互比較基礎上的,而性價比法是用供應商自己的綜合得分除以自己的投標報價,最終結果則更多地決定于供應商自己。
(2)性價比法更注重價格因素。突出考慮供應商的投標報價,其他評審因素也要兼顧時,比較適用性價比法。尤其對于服務類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時,價格因素的分值僅占總分值的10%~30%,如招標采購單位認為價格比較重要,綜合評分法的價格因素的分值過低時,即可采用性價比法。
?。?)性價比法的限制性規(guī)定更少。目前,由于綜合評分法的廣泛使用,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制訂了許多與其相關的規(guī)定,以防止其濫用。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相關性價比法的規(guī)定很少,限制相對也少,招標采購單位可以大膽地運用于各類貨物或服務類項目中。
三種方法特定條件下可相互轉換
一是綜合評分法、性價比法轉換為最低評標價法。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時,如果評分因素設定的都是客觀分,且這些客觀分設定的得分條件大多供應商都能滿足,這時不論價格分的分值占總分值的10%或60%權值,或者不作為評分因素而作為除數(shù),其評標結果都與最低評標價法相同,僅僅是評標方法的名稱不同而已,這時的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就可以轉換為最低評標價法。目前,有些集中采購機構的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方法,雖然名義上采用了綜合評分法,但由于其評分因素的設置不盡合理,其評審結果與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一樣,最終都是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中標。這種局面如果一直不改變,可能會引起部分供應商和采購人的不滿。
二是綜合評分法與性價比法的相互轉換。對于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由于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這時如果改用性價比法,兩種評標辦法的評審結果將完全一樣。因為在此情形下,視同各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相同,在評審時都是直接比較其他評分因素,因此評審結果也必然完全相同。
評標方法影響巨大 合理運用提升采購成效
任何評標方法都服務于采購需要,選擇哪種評標方法最終取決于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采購人的合理需求,不同的評標方法將引導供應商選擇不同的投標方案。
評標方法不同 中標結果不同
對于供應商同樣的投標方案,采用不同的評標方法,結果將完全不同。
例1:假定甲、乙、丙三個供應商都是合格投標人。甲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為500萬元,乙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為400萬元,丙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為300萬元。除價格以外其他評分因素的可能得分情況為:甲供應商是60分,乙供應商是50分,丙供應商是30分。
如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三家供應商的中標候選人排序應為丙、乙、甲。
如采用綜合評分法,假定價格分值為30分,則三家供應商的得分情況分別為:甲供應商=300/500×30+60=78分;乙供應商=300/400×30+50=72.5分;丙供應商=30+30=60分;三家供應商的中標候選人排序應為甲、乙、丙。
如采用性價比法,三家供應商的得分情況分別為:甲供應商=60/500=0.12;乙供應商=50/400=0.125;丙供應商=30/300=0.1;三家供應商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則為乙、甲、丙。
從上述舉例來看,采用不同的評標方法,中標結果完全不同,因此,招標采購單位在制訂招標文件時,應當根據(jù)自身的需要選擇合適的評標方法。同時,只有在使用綜合評分法時,投標報價高的供應商才有中標的機會,這也是為什么當前綜合評分法使用頻率較高的主要原因。
評標方法影響供應商投標方案
對于供應商而言,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針對不同的評標方法,也應選擇不同的投標方案,才能提高中標概率。
例2:某供應商有三種產品都能夠滿足采購人的需要,A產品的價格為50萬元, B產品的價格為30萬元,C產品的價格為20萬元。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時,除價格以外其他評分因素的可能得分情況為:A產品是20+30分,B產品是20+20分,C產品是20+5分。
如招標文件中采用的是最低評標價法,該供應商應當選擇C產品投標,中標概率最大。
如采用綜合評分法,價格分值為30分,其他供應商最低投標報價可能為20萬元,則選擇A產品的得分=20/50×30+50=62分;選擇B產品的得分=20/30×30+40=60分;選擇C產品的得分=20/20×30+25=55分,該供應商應當選擇A產品投標,中標概率最大。
如采用性價比法,選擇A產品的得分=50/50=1;選擇B產品的得分=40/30=1.33分;選擇C產品的得分=25/20=1.25,該供應商應當選擇B產品投標,中標概率最大。
合理運用評標方法彌補制度缺陷
為規(guī)范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分的計算,《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了價格分統(tǒng)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投標報價得分=(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按照該公式,在投標基準價不變的情況下,供應商如果想獲得較高的價格得分,只能降低報價,沒有其他辦法。但再仔細分析該公式,不難發(fā)現(xiàn),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并不僅僅與自身的投標報價有關,其實與投標基準價密切相關。在其他投標人的報價不變的情況下,其得分與投標基準價呈正相關,且與投標基準價的偏離度越大,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得分的差距越小。在實際招標過程中,就出現(xiàn)了個別供應商以極低的報價參加投標,"鈍化"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得分差距,以達到掩護投標報價高的供應商中標的目的,這是綜合評分法目前存在的一大制度缺陷。相關案例可以參考2012年6月22日《政府采購信息報》刊登的揚州市政府采購中心高德東撰寫的《改變計分方法 應對低價"陪標"》,以及2013年3月22日《政府采購信息報》刊登的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許瀅編寫的《結合案例組織辯論 探討評標標準如何定》。
由于本文主要探討的是政府采購的評標方法,因此,對于報價中存在的"詭計",筆者認為,除了以上兩文中所提到的防范措施可以借鑒外,改變評標方法也能達到防范"詭計"的目的。如以《改變計分方法 應對低價"陪標"》一文中的案例為例,原案例中的報價和評分如下(見表1)。
如果改用性價比法,除價格不作評分因素外,在其他評分因素和分值與綜合評分法保持一致的情況下,其結果將改變(見表2)。
這樣的結果將使A公司掩護C公司中標的愿望落空,迫使其要么以超低價中標,做一筆虧本的買賣;要么放棄中標資格,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
表1
單位 |
報價(萬元) |
價格分 |
綜合分 |
總得分 |
A公司 |
65 |
30 |
29.1 |
59.1 |
B公司 |
260 |
8.7 |
57.98 |
66.68 |
C公司 |
319 |
7.3 |
60.6 |
67.9 |
D公司 |
383 |
5.09 |
48.6 |
53.69 |
結論:C公司總得分最高 |
表2
單位 |
報價(萬元) |
綜合分 |
商數(shù) |
A公司 |
65 |
29.1 |
0.45 |
B公司 |
260 |
57.98 |
0.22 |
C公司 |
319 |
60.6 |
0.19 |
D公司 |
383 |
48.6 |
0.13 |
結論:A公司商數(shù)最高 |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