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采購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就該市城中村拆除改建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分三個標段)。招標公告確定的報名時間為2012年11月8日-11月25日,報名開始后招標文件同步出售,投標截止日期為2012年11月30日9:30。報名截止后,三個標段中的兩個標段的報名企業(yè)都超過3家,只有第二標段的報名企業(yè)為兩家。于是,采購代理機構針對第二標段發(fā)布了報名延期公告,并且說明只有第二標段報名時間延后,其余兩個標段的報名日期保持不變,逾期不再接受企業(yè)報名,開標時間也保持不變。
招標文件要求,開標時投標人項目經理必須到現場,否則投標將被判為無效。報名參加第一標段投標的K企業(yè)在仔細分析招標文件后,認為自己的中標希望非常大,但其項目經理正在國外辦事。如果按規(guī)定的開標日期開標,恐怕到時難以趕赴開標現場。K企業(yè)不甘心因為這一點放棄投標,進而失去中標機會,在看到針對第二標段的報名延期公告后,他們似乎看到了"希望"。
于是,K企業(yè)就"報名截止時間延后,投標截止時間保持不變"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要求代理機構同時順延投標截止日期。如果質疑成功,投標截止日期順延幾天,K公司的項目經理就能回國參加開標活動。
然而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是:投標截止日期不變。對這一答復不滿意,K企業(yè)又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經過調查,財政部門作出了投標截止日期不變的處理決定。
問題:在項目第二標段報名截止日期延期后,投標截止日期保持不變是否妥當?當地財政部門作出投標截止日期不變決定的依據是什么?
專家點評
就這一案例來說,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和當地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都沒有違背相關法律規(guī)定。
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本次采購為工程項目招標,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案例中規(guī)定的報名日期是2012年11月8日-11月25日,投標截止日期為2012年11月30日。招標公告已經說明報名開始后招標文件同時出售,所以該項目的"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應為2012年11月8日,而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為2012年11月30日,時間間隔為二十二日,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二十日",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順延投標截止日期。從這一點上來說,采購代理機構在延期第二標段的報名截止日期后,沒有順延投標截止日期的做法是合法的。
在該案例中,如果招標公告未說明"報名開始后招標文件同時出售",即采用的是報名但不同時出售招標文件的做法,那"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就是第一份招標文件售出之日。如果第一份招標文件發(fā)出的日期到投標截止日期少于"二十日",那采購代理機構就應該順延投標截止日期;如果這一時間間隔不少于"二十日",采購代理機構依然可以選擇不順延投標截止日期。
需要說明的是,公開招標采購活動中是否設置報名環(huán)節(jié)主要看招標人的意愿。投標報名不是法律規(guī)定必須設置的程序,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沒有對報名投標事項作出任何規(guī)定,更無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增設這樣的程序依據。
如果某一潛在投標人前期沒有參加報名,但購買了招標文件,并在投標截止日之前遞交了投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依然不能拒絕其投標。只有當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投標文件,招標人才可以依法拒收。所以,對于一些項目的招標公告中出現的"逾時未報名無投標資格"的內容,其合法性值得探討。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代理機構組織采購活動時完全可以取消投標報名時間,因為這一時間沒有法律效力。
就本案例來說,招標公告規(guī)定,報名日期開始的同時即可購買招標文件,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中間的時間間隔為二十二日,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二十日"。因為目前法律制度沒有報名投標環(huán)節(jié)的相關規(guī)定,所以不管該項目是否發(fā)布有關第二標段報名投標日期延后的公告,采購代理機構都可以選擇不順延投標截止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采購代理機構在項目第二標段報名日期延期后不順延投標截止日期的做法不違法,但站在提高項目投標效益的角度,如果在將項目第二標段報名日期延期后同時順延投標截止日期,那對于后來參與投標的潛在投標人來說,制作投標文件顯然會更加從容。以本案為例,如果有潛在投標人11月27日才知道這一消息,但11月30日投標就要截止,在三天時間內制作一份有競爭力的投標文件恐怕比較困難。
法規(guī)鏈接
《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金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