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府對財政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采購管理的統(tǒng)一和規(guī)范,集中采購機構通過招標方式組織實施采購的工程項目也越來越多,在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時的處理上,各地做法不一。
據(jù)筆者了解,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出現(xiàn)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情況時,很多集中采購機構比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報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的原則,批準同意轉為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采購。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妥。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而《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并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綜合以上規(guī)定,筆者認為: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投標截止進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時不可直接開標。
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30號令)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27號令)的規(guī)定,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而對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 因此,遇到工程招標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時,集中采購機構應與采購人一起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張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