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價中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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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1月14日
■ 宋軍
案情■■■
某市將電子政務基礎支撐體系運營商優(yōu)選項目委托給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公開招標,共有4家營運商前來投標。采購人要求中標供應商出資a萬元建設市電子政務基礎支撐體系,隨后采購人分5年還清a萬元本金、利息以及支付5年的維護費用。通過公開招標,投標人A營運商以等同于a萬元的報價中標。中標公告公示后,投標人B營運商提出質(zhì)疑,理由是A營運商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guī)定,即經(jīng)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在此次投標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取消A營運商的中標候選資格。
此案目前尚在投訴處理中。
分析■■■
該案的關(guān)鍵點在于厘清A營運商投標所報價格是否低于成本價,政府采購中標價能不能低于成本價的問題。
此案目前尚在投訴處理過程中,估且不談A營運商投標所報價格是否低于成本價,筆者認為,政府采購中標價不能低于成本價。
在該采購活動中,由營運商出錢墊資建設電子政務基礎支撐體系,采購人5年內(nèi)分年支付和償還營運商的墊資費用、利息和營運維護費用,5年后營運商將電子政務基礎支撐體系交采購人所有和管理,這種采購模式叫BOT模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不管是采取哪種模式,營運商低于成本價謀取中標都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政府采購不能支持這種行為,更不能讓惡性競爭有機可乘。試想,供應商為什么愿意低于成本價參與政府采購,做虧本生意?其實還是采購人的背景,即政府的“行政力量”在作怪。從另外的角度看,也說明我國的市場經(jīng)濟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市場經(jīng)濟觀念還沒有深入人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和供應商的平等市場地位沒有得以真正體現(xiàn)。這也說明,改革開放任重道遠。我國雖然進行了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但無論是體制機制、制度建設還是思想觀念等都還沒有達到市場經(jīng)濟的要求,政府與市場、市場與企業(yè)、企業(yè)與政府的關(guān)系還有待明確,改革開放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此外,從該案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政府采購的核心價值目標的定位問題。《政府采購法》第一條雖然明確了政府采購的價值目標,即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促進廉政建設,但隨著政府采購改革的深入,政府采購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和保護國家利益的政策功能作用更顯重要,而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則次之。所以,要重新定位政府采購的核心價值目標,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能只談節(jié)約財政資金,要以促進經(jīng)濟建設發(fā)展為核心價值目標,從而促進政府采購制度的健康發(fā)展。
政府采購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包括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預算制度,做到無政府采購預算不實施采購。
(作者單位:湖北省荊門市政府采購辦公室)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案情■■■
某市將電子政務基礎支撐體系運營商優(yōu)選項目委托給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公開招標,共有4家營運商前來投標。采購人要求中標供應商出資a萬元建設市電子政務基礎支撐體系,隨后采購人分5年還清a萬元本金、利息以及支付5年的維護費用。通過公開招標,投標人A營運商以等同于a萬元的報價中標。中標公告公示后,投標人B營運商提出質(zhì)疑,理由是A營運商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guī)定,即經(jīng)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在此次投標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取消A營運商的中標候選資格。
此案目前尚在投訴處理中。
分析■■■
該案的關(guān)鍵點在于厘清A營運商投標所報價格是否低于成本價,政府采購中標價能不能低于成本價的問題。
此案目前尚在投訴處理過程中,估且不談A營運商投標所報價格是否低于成本價,筆者認為,政府采購中標價不能低于成本價。
在該采購活動中,由營運商出錢墊資建設電子政務基礎支撐體系,采購人5年內(nèi)分年支付和償還營運商的墊資費用、利息和營運維護費用,5年后營運商將電子政務基礎支撐體系交采購人所有和管理,這種采購模式叫BOT模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不管是采取哪種模式,營運商低于成本價謀取中標都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政府采購不能支持這種行為,更不能讓惡性競爭有機可乘。試想,供應商為什么愿意低于成本價參與政府采購,做虧本生意?其實還是采購人的背景,即政府的“行政力量”在作怪。從另外的角度看,也說明我國的市場經(jīng)濟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市場經(jīng)濟觀念還沒有深入人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和供應商的平等市場地位沒有得以真正體現(xiàn)。這也說明,改革開放任重道遠。我國雖然進行了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但無論是體制機制、制度建設還是思想觀念等都還沒有達到市場經(jīng)濟的要求,政府與市場、市場與企業(yè)、企業(yè)與政府的關(guān)系還有待明確,改革開放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此外,從該案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政府采購的核心價值目標的定位問題。《政府采購法》第一條雖然明確了政府采購的價值目標,即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促進廉政建設,但隨著政府采購改革的深入,政府采購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和保護國家利益的政策功能作用更顯重要,而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則次之。所以,要重新定位政府采購的核心價值目標,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能只談節(jié)約財政資金,要以促進經(jīng)濟建設發(fā)展為核心價值目標,從而促進政府采購制度的健康發(fā)展。
政府采購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包括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預算制度,做到無政府采購預算不實施采購。
(作者單位:湖北省荊門市政府采購辦公室)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