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采購人代表席位須防控廉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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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1月14日
評審委員會到底該不該設采購人代表席位?多年來,政府采購業(yè)界爭議不斷。那么,設置席位是否合法?采購人代表在評審委員會中發(fā)揮了何種作用?又是否存在廉政風險?筆者對此進行了深入分析。
可設采購人代表席位的情形
為解答設置席位是否合法這一問題,筆者梳理了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
其中《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成立談判或詢價小組,這些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
而為區(qū)別于評審專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就采購人代表的相關職責作了進一步界定。
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了評審專家的權限,包括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及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等。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首次對采購人代表身份及相關權限作了界定。該辦法的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同時,第四十四條明確了評審委員會應獨立履行的職責。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則再次明確了采購人代表的相關工作。該通知的第三點指出,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
由此可見,在采用競爭性談判及詢價采購方式實施采購時可以設立采購人代表席位。至于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單一來源采購活動中是否可以設立,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
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
設立采購人代表席位是否存在廉政風險?毫無疑問答案是肯定的。
實踐中,采購人代表進入評審委員會后便以專家身份參與到評標工作之中,其評價權集中體現(xiàn)在對投標文件的資格性、符合性審查方面。在行使這一權利時,采購人代表是否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值得懷疑。因此,約束采購人代表的評價權是建立政府采購廉政風險防控體系的重點之一。
然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對評審專家的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對采購人代表的資格要求、職責、考核辦法和法律責任卻并未作出明確說明。事實上,實踐中,采購人代表在評標時誤導評標專家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這類行為必將給政府采購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因此,由誰批準采購人代表進入評審現(xiàn)場參與評審?由誰負責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采購代理機構是否縱容甚至參與了影響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行為?這些都將成為政府采購項目廉政風險防控的重點。
那么,如何建立防控機制,預防因設立采購人代表席位而帶來的風險,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規(guī)范采購人代表進入評審委員會后的行為,謹慎對待采購人代表要求進入現(xiàn)場評審的申請,特別是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中準許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的情形。
二是,規(guī)范采購人代表執(zhí)行要求投標供應商作出解釋或者澄清,以及推薦或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等工作。
三是,明確評標委員會中采購人代表的合法職責,進一步完善相關評審規(guī)范,制定采購人代表評審工作章程。
四是,進一步完善評審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制度,派遣專職人員對評審現(xiàn)場進行監(jiān)督。(作者:熊飛,單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