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管部門應提高應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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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1月26日
俗稱為“民告官”的法律作出了重大修改,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問題將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而政府采購,它不僅與“官”(采購人)打交道,也和“民”(供應商)打交道,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必須引起政采人的關注。
第一,受案范圍擴大。新法將現行行政訴訟法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統一修改為“行政行為”。眾所周知,“具體行政行為”是對“抽象行政行為”而言的,它限定了可訴范圍,法律修改后,政府采購執(zhí)法風險相應增強。
新法第12條提到,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對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以及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訴訟,前述情形主要針對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對政府采購違法行為進行的處罰,后者主要針對決策者或立法機關以法律規(guī)制形式排除或者限制供應商在市場進行有序競爭的情形。同時,新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含規(guī)章)中越權行為啟動司法審查機制,這就意味著,政采當事人在制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和操作時,要把法制思維貫徹到具體工作之中,考慮其通過司法審查的可能性。
第二,起訴期限從現行的3個月延長至6個月。此規(guī)定對擬提起訴訟者是有利的,這給了他們更多研習相關法律法規(guī)、熟悉程序、收集證據材料的時間。尤其對供應商來說,他們通過司法行政救濟權的時間更長,機會也更多了。這同時也給監(jiān)管部門帶來了更大的壓力和挑戰(zhàn),因此,監(jiān)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要嚴謹,不能輕易作出肯定與否定的判定。
第三,明確了行政機關不執(zhí)行判決的責任。當前,“民告官”最大的難題是執(zhí)行難,新法增加了一條,即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通過該行政機關的銀行賬戶劃撥;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50元至100元罰款,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向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這些規(guī)定,法律的權威性和威懾力得以充分彰顯。
第四,增加了對確認違法或無效判決的規(guī)定,并明確,對原告造成的損失,可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此項規(guī)定不僅將使政府采購涉訴案件數量增加,還可能加大行政機關敗訴的可能性,且由于賠償責任歸被告承擔,政府采購成本可能因此增加。因此,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要秉持慎重態(tài)度,提高法律意識。(作者:黃民錦 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財政廳)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