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政府采購專家管理與評審規(guī)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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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是保證政府采購工作公平、公正的一個關鍵因素,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是保證評審專家依法履行職責,確保政府采購客觀公正、真實可靠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強化評審專家的行為規(guī)范, 對順利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提高政府采購質量與效率,確保采購結果合法有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護采購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現狀
1.專家初具規(guī)模
2005年,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鞂<抑挥?000多名,數量偏少,很難保證日常專家抽取工作的需要。我省面向社會多渠道公開征集專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目前江蘇省評審專家擴充到現在的9000多名。
2.專家類別區(qū)分細化
隨著政府采購范圍的不斷擴大,對不同專業(yè)的專家需求越來越細,我省根據評審工作要求不斷細化專家品目分類,品目由過去的103類細化為目前的123類,并將每一名評審專家分門別類到相應的品目中。
3.專家質量提高
由于開始時專家比較少,為了保證評審工作的正常進行,在初期征集專家時條件稍寬,但隨著專家管理的不斷完善,我省已嚴格按照財政部、監(jiān)察部出臺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中的資格條件審核,確保專家質量。
4.專家考評加強
從2004年起,江蘇省逐步建立了專家評審情況反饋機制。每一次采購結束后都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對專家在評審活動中的情況進行記錄,并及時反饋,對反饋信息進行核實,作為檢驗復審的依據。
5.評審專家動態(tài)監(jiān)管
為了打破評審專家進入專家?guī)旌笙筮M入“保險箱”的狀況,我省采取對符合條件并反饋較好的專家予以續(xù)聘,對違反有關規(guī)定不宜繼續(xù)擔任評審專家的,將不予續(xù)聘。
6.專家定期培訓
按照文件要求,每年要對專家進行培訓,同時,為了提高培訓效果,改變以前對專家采取的集中培訓的方式,對專家的繼續(xù)教育每兩年一個周期,進行滾動培訓,并頒發(f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003年12月1日,財政部、監(jiān)察部聯合印發(fā)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對評審專家資格管理、權利義務、使用和管理、違規(guī)處罰等方面做出了規(guī)定,并確定了“統(tǒng)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方法,對完善我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在評審專家的實際管理、使用過程中,還是遇到了一些客觀存在的問題。
1.評審專家入庫遴選信息不全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來自各個領域的相關部門,是一個松散的群體,沒有嚴緊的組織機構,目前的專家?guī)爝x聘申請,要求申請者提供畢業(yè)院校及專業(yè)、近五年的工作經歷、個人工作或研究成果、特長及擬參加的品目選擇等,應該說設計的框架是合理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專家未能完整真實地體現所有與此相關的所有信息。由于專家所屬單位的分散性,導致對政府采購專家的日常管理存在較大難度。
2.評審專家?guī)熘袑<抑R結構不合理
專家?guī)斓臄盗恳殉史€(wěn)定增長,但在專家?guī)熘袑<曳志唧w評審項目后,不同項目之間的專家數量冷熱不均,如通用類專業(yè)專家很多,但冷門專業(yè)、新興專業(yè)的專家較少,隨著政府采購范圍的不斷擴展,一些新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基本未建專家?guī)欤瑢е赂鞯夭少彶块T在遇到此類采購項目時大傷腦筋。
3.評審專家水平參差不齊
在許多項目的評審過程中,發(fā)現不同的評審專家之間的專業(yè)水平相差很大,有的專家對評審項目的市場情況、價格變化非常了解,能對采購文件中的技術方案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少數評審專家業(yè)務水平較專一或單一,對綜合性較強的項目評審時感覺力不從心,評審結果敷衍了事,效果不理想。個別評審專家知識老化,對新設備、新標準、新技術了解不全面,跟不上形勢,評審結果無法達到最佳性價比。有的專家則可能對評審的項目根據不了解,自評審開始,一言不發(fā),經常按照采購人代表的意見進行評審,有一定的傾向性,或給各供應商的評價結果都非常接近,有濫竽充數之嫌,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
4.評審專家組成結構單一
現在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基本上都是技術型專家,評審時對一些基本的政府采購常識不甚了解,對采購文件的商務條款和資格要求理解不了,造成對供應商的投標或響應文件的資格性審查把握不??;有些評審專家雖然是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但在獨立評審時,這些專家對采購文件中技術方面的內容依然無法把握。
5.評審過程中專家執(zhí)業(yè)不規(guī)范
有的專家未做好提前量準備,由于路況不熟,或是堵車等情況造成遲到。部分健忘專家前一天通知評審,第二天又忘記了。個別專家工作繁忙又沒有即時通知采購代理機構。所有這些造成評標會不能準時召開。更有甚者個別專家由于臨時有事私自讓其他人員參與評標,使得政府采購專家評審的嚴肅性受到挑戰(zhàn)。
6.評審專家違規(guī)成本低。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也僅僅是責令改正,給予行政處分,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追究刑事責任。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對評審專家的不規(guī)范行為,只是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很少有實質性的處罰,對評審專家執(zhí)業(yè)行為不能起到很好的約束作用。
7.政府采購專家責權不對等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審專家是評審工作的裁判,《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相關的法規(guī)、采購文件中的評分標準賦予了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的評審權和自由裁量權,可以說評審專家掌握著評標工作的生殺大權,但對評審專家相應的監(jiān)督和管理方面規(guī)定比較有限,權利與責任不對等導致部分評審專家責任心不強。部分專家法律意識淡薄,評人情標的現象常有發(fā)生。在綜合評分法中,不可避免出現一人的打分改變了整個評委會結果。有的評審專家過程走馬觀花,敷衍了事;或者避實擊虛,對采購項目的實施背景不做深入了解,存在憑經驗評審,憑個人喜好評審的問題。
8.專家回避制度執(zhí)行不力
有的評審專家不知道有回避制度,有的評審專家對哪些情形需要回避認識不夠,具體評審時才發(fā)現可能需要回避,而現場更換專家時間已不允許。還有一些評審專家明知道需要回避,但由于利益關系,故意不回避。在目前的專家?guī)旃芾碇校€無法做到直接在抽取專家時即避免與投標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參加評標。
9.后續(xù)評價和考核不及時
由于目前采購法中對專家的權利、義務、責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實際評審工作中,一些專家不能完全盡職盡責的完成評審,引發(fā)了評標結果的失真。采購代理機構沒有對專家進行認真嚴格的考核,未能將專家參加評審的工作態(tài)度和業(yè)務水平的考核及時完善到專家?guī)臁?
三、完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價制度的對策
目前針對評審專家的日常管理實際,我們認為應對評審專家從公開征集、專家?guī)旆诸?、日常抽取、評審規(guī)范、動態(tài)監(jiān)管、培訓教育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在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精細化管理上求創(chuàng)新,確保政府采購結果的效率、公正。
1.加大征集評審專家的力度,擴充專家?guī)斓膶<覕盗亢蛯I(yè)范圍。
為使專家?guī)煊凶銐驍盗康膶<夜╇S機抽取,防止因人少易打探、賄賂評審專家的現象發(fā)生,并提高賄賂成本和難度。管理部門應加強專家?guī)斓墓芾怼1O(jiān)管部門不僅要在有關媒體上刊登征集公告,可通過各行業(yè)主管部門單位推薦本職單位符合要求的人員加入專家?guī)?。對于個別重要或行業(yè)特殊的招標項目可通過借用鄰近市區(qū)的政府采購專家?guī)?,實現專家?guī)熨Y源共享。在保證數量的同時,對專家質量從嚴把關,要實行道德審查與專業(yè)審查并重的方法,必要時對相關專家的從業(yè)背景、工作經歷、業(yè)內人員的反映進行審核,然后把其中真正有評審水平并愿意參與評審工作的專業(yè)人士,包括各種技術專家、商務專家、法律專家等吸納到專家?guī)熘小?
2.專家?guī)旆诸悜ⅰ绊攲涌蚣茉O計,基層實時使用反饋”的動態(tài)管理模式。
建立評審專家考核機制。評審專家考核實行日??己撕图锌己讼嘟Y合的辦法,并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考核管理辦法。一是完善評審專家日常考核制度,實行動態(tài)管理。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監(jiān)督人員從業(yè)務能力、工作態(tài)度、職業(yè)道德幾方面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評標專家的資格,從專家?guī)熘星宄觥﹄S機抽到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評標活動的專家,事后應說明情況。對一年內連續(xù)三次無故拒絕評標的專家,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及時吸納新的、符合資格條件的專家入庫,淘汰知識老化、不了解市場變化及年齡偏大的專家,建立專家能進能出、定期更新的動態(tài)管理機制。對專家?guī)熘械膶<壹毣旨?,將評審專家初步劃分為初評審專家、資深評審專家和高級評審專家,以便滿足不同項目不同層次的評審需求。
3.加強評標專家的考核,建立評審專家獎懲機制。
制訂專家評委考核辦法,堅持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包括業(yè)務能力、工作態(tài)度、職業(yè)道德三個方面,年終考核成績突出的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從評標專家?guī)熘星宄?,對隨機抽到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評標活動的專家,事后應說明情況。對一年內連續(xù)三次無故拒絕評標的專家,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及時吸納新的、符合資格條件的專家入庫,淘汰知識老化、不了解市場變化的老專家,建立專家能進能出、定期更新的動態(tài)管理機制。
4.評審過程中,適當限制評委的自由裁量權。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有的評委給某個投標人的評分奇高或奇低,帶有較明顯的傾向性。但因其享有獨立評標的權利,現場監(jiān)督人員不好發(fā)表意見過多干預。為了防止個別評委的傾向性,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可采取一些措施,如:剔除最高和最低分再計算平均分;或對單個供應商的評分偏離評審小組平均分值±8%時,該評審人員需作出書面說明。對偏離超過平均分值±8%的評分,匯總分值時不予采用。從而在評審源頭上加以限制。
5.評委會組成掌握合理搭配,尋求商務與技術相兼容。
目前,評審專家?guī)齑蠖喟凑詹少忢椖康膶I(yè)類別設立,庫中的專家大多為相關行業(yè)的技術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有時對供應商的投標或響應文件中商務、法律部分把握不住。為了保證對供應商公平、公正的評價,建議在評審專家?guī)熘械慕洕?、法律方面的專家必須對《政府采購法》、《合同法》、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以及其他基礎經濟、法律知識有一定層次的研究,能夠對評審現場中出現的商務、法律方面的問題做出權威的解釋,避免因類似問題造成供應商不必要的質疑。在抽取評審專家時,需兼顧法律、經濟方面的專家,建立法律、經濟與技術專業(yè)相結合的評審專家小組,可以避免評審過程中出現盲點,使評審結果更公平、公正。
6.應允許專家適當合議,但不得影響其他專家獨立評審。
在現場評審的資格性審查或符合性審查時,應允許評審專家對供應商的投標或響應文件中有關內容集體研究,特別是關系到供應商是否有資格進入詳細評價的問題,應由專家集體討論決定。在進行詳細評價階段,建議應由每個專家獨立評審,不允許個別專家暗示或影響其他專家的評審。
7.強化培訓機制,提高綜合素質。
政府采購對評審專家的要求很高,不僅要具有熟練的業(yè)務技能,更需要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特別應熟悉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通過編印政府采購培訓教材和制度匯編、集中培訓及網絡培訓等方式多渠道加強評審專家的學習培訓。加強專家職業(yè)道德、法律法規(guī)、廉政建設等方面的培訓,使評審專家具備“三種素養(yǎng)”(公正道義素養(yǎng)、專業(yè)權威素養(yǎng)、信息吸納素養(yǎng))和“四種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自律意識、服務意識),有效促進單一型專家向復合型專家轉變,提高專家隊伍的整體素質。
8.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現場監(jiān)管。
在重大政府采購項目中,采購代理機構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成員、局行風監(jiān)察員、局廉政監(jiān)督員等相關人員1-2名對開標、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jiān),從而提高評審質量。
9.建立懲罰機制,強化評審責任。
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系單位的人員不能互為采購人評委,評審專家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應主動回避。進一步加強評標現場監(jiān)督管理,嚴格評審相關工作紀律,對評審現場實行全程錄音錄像監(jiān)控,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及專家的傾向性意見應及時指出并制止,或者采用評審人員獨立評審的方式,減少評審專家受他人意見的干預和相互串通。減少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評標結果完全由專家決定并不科學,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雖然我國目前還不能像有的西方國家政府采購那樣取消專家評審,但可以減少評標專家的權力,尤其是通過完善制度減少評標專家的自由裁量權。
10.在全省范圍內引入遠程評標系統(tǒng)。
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專家資源數量上缺乏、質量上不足一直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遠程評標的嘗試,可以檢驗專家評審的公正性,也可以實現多地專家資源的共享與支援,是對政府采購評審方式的全新探索,將進一步體現出政府采購過程運行的公平性、公正性。同時,也增強了政府采購的透明度,降低了受社會關注程度高的采購項目遭受質疑的風險。
11.提高評審費用標準,建立付出與所得相配套的報酬制度。
為了節(jié)約采購成本,許多采購代理機構支付給評審專家的評審費用標準相對較低,造成一些真正有水平的評審專家不愿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影響了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結果的質量,增加了誤評、錯評、亂評的概率,最終會對政府采購的形象產生不良影響。評審專家的評審費用標準,不能簡單按照社會個人平均收入水平來衡量,而應該按照同等水平專家的實際個人收入來計算。 (牽頭、執(zhí)筆單位:南京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 參與單位:蘇州、南通、常州、揚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