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工程應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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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4月23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起草者之一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在全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與實務研修班(第二十三期)上介紹,《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
本《條例》定義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持一致。
王周歡解釋說,本條在政府采購法的基礎上縮小了"工程"的范圍,規(guī)定只有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相關的裝修、修繕等才屬于工程,建筑物和構筑物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不再認定為工程。
據此,只有采用招標方式采購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才屬于"政府采購工程",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本條規(guī)定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保持一致。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關于政府采購的定義,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屬于政府采購,因此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王周歡強調,雖然《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投標的,適用招投標法,但該規(guī)定只是政府采購法與招投標法在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法律上所做的銜接性規(guī)定,與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屬于政府采購并不矛盾。(崔衛(wèi)衛(wèi))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