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是否有權力否決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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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5月11日
問:在某工程項目的評標過程中,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認為招標文件不按照標準文本制作,且部分條款違反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從而否決招標文件,建議重新招標。但是,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的行為超越了評委的職權。請問:招標人的想法是否正確?如何處理才妥當?
答:
唐廣慶:對你提出的問題有以下幾點看法:
1.從原則上講開標以后,任何人都不能再修改招標文件。也不能因與標準文件不一致而要求改正。其原因是投標人依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條件、報價條件,以及評標方法、評標內容、評標標準編制的投標文件。改變投標條件就意味著與投標報價不相適應,改變評標方法、內容和標準就意味著“暗箱操作”。
2.如果招標文件有違法條款,并影響評標的公正、公平時,應另當別論。如果評標委員會成員發(fā)現(xiàn)這樣的問題,應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建議。如果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接受,并終止招標,則可在賠償投標人一定的損失以及修改招標文件后,再重新招標。如果意見不一致,仍應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意見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可以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向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要求其干預。在投訴規(guī)定的時間內,由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處理。
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xié)會網(wǎng)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