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質疑核查投標人樣品違反《條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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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8月13日
案例回放 某投標人在某辦公設備采購項目的中標結果公布后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了質疑,質疑人將中標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廠家在網(wǎng)上公布的技術指標與招標文件的招標要求技術指標進行對照后,認為中標結果公布的中標產(chǎn)品的品牌和型號有兩項技術功能——開機報警和被盜報警未實質性響應招標要求,應是無效投標;如果說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作出響應招標要求的話,就是與其產(chǎn)品本身的技術指標不符,存在以虛假材料謀求中標嫌疑。
采購代理機構經(jīng)過核查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發(fā)現(xiàn)其投標文件對招標要求全部作出了響應,從投標文件的書面材料看,的確實質性響應了招標文件的要求,但是否存在虛假應標則無法查清。采購代理機構要求中標人對質疑人提出的虛假應標問題作出解釋,中標人回應稱中標產(chǎn)品完全滿足招標要求。
中標人還提供了生產(chǎn)廠家的書面證明并稱可以通過查看樣品來了解該產(chǎn)品的技術指標。采購代理機構遂組織了部分評標專家、采購人代表和中標人的授權代表一起,打開樣品,由中標人的授權代表開機操作,實物演示和解說該產(chǎn)品的技術指標。
核查結果是,中標產(chǎn)品的確沒有開機報警和被盜報警的功能,中標人授權代表當場表示該兩項功能為招標文件要求的非實質性要求,是允許偏離的技術要求,不應作為無效投標的評標根據(jù)和理由。采購代理機構根據(jù)對樣品核查的結果,認為雖然該兩項指標是招標要求允許偏離的指標,但投標人必須按照自己投標產(chǎn)品本身所具有的技術來響應招標文件,而不是在投標文件中對產(chǎn)品的技術指標作出虛假的陳述。
雖然經(jīng)過核查證實了投標人虛假應標的事實,但采購代理機構對是否應該認定中標無效則持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中標人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違背了政府采購要求的誠實信用原則和相關的規(guī)定,應當作出中標人投標無效的質疑答復。
第二種意見認為,如果根據(jù)對樣品的核查結果來認定中標人投標無效則改變了中標結果,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三種意見認為,中標人投標無效屬于改變了中標結果,應當由監(jiān)管部門來認定,采購代理機構不宜直接改變中標結果。
問題:1、質疑答復時,是否可以核查投標人的樣品,并以此為根據(jù)改變中標結果?2、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是否有權直接改變中標結果?
點評:
質疑答復時,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核查投標人的樣品
理由有四:
1.查清質疑是否屬實是采購代理機構的責任,為調查的需要而核查投標人的樣品是答復某些質疑所必須的。就本項目而言,在查看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無法查清是否存在應標與實際技術不符的質疑時,就應該通過向生產(chǎn)廠家詢問和核查樣品(本項目要求提供樣品)來了解。
2.對樣品的評審是評標的一部分,質疑時核查樣品是為了了解評標委員會的評標情況是否有錯誤。核查樣品就如要查看投標文件和評標資料一樣,都是為了調查清楚質疑所提出的情況是否屬實,并非對樣品重新評審。
3.核查不是事后“檢測”。《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是指在評標結束后,沒有法定的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又對樣品進行檢測,并以檢測結果來改變評標結果?!墩少彿▽嵤l例》禁止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改變評審結果,是為了分清評標的職責,尊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在沒有質疑投訴的情況下,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第三方機構對樣品的檢測(評標)來改變評標結果,實質上是第三方機構行使了本該屬于評標委員會的評標權,是在評標結束后的“重新評標”,當然要禁止。而在處理質疑中,對樣品的核查則是為了調查質疑的需要,了解是否有錯誤評標,不是通過第三方機構來對樣品進行檢測,不是“重新評標”。
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明確規(guī)定了為了處理投訴的需要,可以對樣品進行檢測。雖然沒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在處理質疑時可以檢測樣品,但核查樣品并不違背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且為實務操作所必須,具有正當性。
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有權直接改變中標結果
雖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未直接規(guī)定代理機構在答復質疑人時如何處理評標結果,但在一些條文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可以看出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有權直接改變中標結果。
1.《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jīng)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边@意味著在質疑答復中是有可能改變中標結果,否則不需要暫停簽訂合同或者中止履行合同。而暫停簽訂合同或者中止履行合同則是為改變中標結果而準備的措施。
2.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要求“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或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這就意味著,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有權直接改變中標結果,只需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即可。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jīng)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或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作者:沈德能)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