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源交易面臨8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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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8月26日
構筑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是國務院的戰(zhàn)略部署,如果執(zhí)行到位、不出偏差,對于切實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和更好發(fā)揮政府作用、提高行政效能,必將產(chǎn)生積極的影響。
《整合建立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開展規(guī)則清理”的剛性表述,引起了業(yè)界廣泛關注?!墩少徯畔蟆酚浾吒鶕?jù)《方案》梳理出了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面臨的8大清理。
NO.1 “一委一辦一中心”的模式
目前,一些地方推行的“一委一辦一中心”的模式,通過地方政府令的形式給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職責,明顯違背《政府采購法》,也與《方案》精神不符。
《政府采購法》作為全國人大通過的實體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法律同時明確規(guī)定了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十項主要職責,分別是: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第六條、第三十三條)、支付采購資金(第七十四條);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發(fā)布與管理(第十一條);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受理供應商投訴(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七條);政府采購專業(yè)崗位任職要求、資格認證、業(yè)務培訓(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第五十九條);處理違法違規(guī)行為(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受理政府采購的行政復議(第五十八條);制定規(guī)章制度。
從中不難看出,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是法定職責,而且環(huán)環(huán)相扣,對于政府采購活動的有序、健康發(fā)展是一種堅強的組織保障。
因此,在《政府采購法》未修改之前,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的監(jiān)管權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建立過程中不容轉移、弱化。無論采用任何形式從各級財政部門將政府采購監(jiān)督權轉移到其他部門或者弱化其監(jiān)管職責的做法,都是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
NO.2 取消集中采購機構獨立法人地位
不少地方出現(xiàn)了取消集采機構獨立法人地位的做法,使逐步走向規(guī)范的政府采購中心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所替代?!墩少彿ā访鞔_規(guī)定,“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yè)法人”。
全國人大通過立法的方式,明確規(guī)定了集中采購機構是集中采購目錄所列項目的實施主體。這是法律的強制委托采購范圍,也是我國政府采購為了保證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作出的立法選擇。這就意味著,在全國人大沒有修改法律之前,集中采購機構必須存在且獨立法人地位不能被取消。
《方案》也強調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
NO.3 強制進場交易
在過去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中,一些地方一哄而上,大興工程建設,蓋起了特別“高大上”的公共資源交易大樓,強制各交易主體進入新建的公共資源交易大樓辦公。于是乎,出現(xiàn)了這樣的現(xiàn)象:有的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原先的辦工場地只能棄之不用;有的交易主體則為了應付了事,到公共資源交易大樓中開一個服務窗口或者只在交易大樓中開標,主要辦公場地還在先前的辦公樓。這就直接導致了大量的資源浪費。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初衷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方便社會公眾、方便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督。但是這種把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同于蓋大樓,進而進行重復建設的做法顯然偏離了制度設計的初衷。而且,《方案》也明確規(guī)定,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臺交易。
NO.4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管理職能
在之前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中,有些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將自己定位為一個管理機構,強行要求交易主體進場交易,并對交易主體的交易行為進行監(jiān)管,甚至是實施處罰。
《方案》要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完善服務功能。因此,有關部門應立即糾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職能定位,以避免其再去行使管理職能而造成越位、錯位情況的發(fā)生。
NO.5 審批或變相實施審批、違法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
在這些年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中,不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都吃到了苦頭。費勁周折難辦事,被迫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后,電子招投標系統(tǒng)根本不能實現(xiàn)在網(wǎng)上全流程辦理招投標事宜,與此同時,還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采購合同等進行備案;有的交易平臺通過建立供應商庫的方式對公共資源交易的潛在供應商進行第一輪的審核。這些都人為地給公共資源交易環(huán)節(jié)增加了關卡。
《方案》明確規(guī)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qū)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qū)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NO.6 各種亂收費
巧立名目對進場的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亂收費,是近年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中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當然,這種亂收費的方式是通過利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來實現(xiàn)的。有關部門通過這個招標投標系統(tǒng)收取“會員費”。如果供應商不交這個“會員費”,不僅不能投標,甚至連招標的信息也查看不了。當然了,供應商交“會員費”還必須有資格才行,該資格由交易中心招標產(chǎn)生,供應商須購買交易中心的招標文件后才能獲得交“會員費”的資格。
《方案》明確規(guī)定,要“整治各種亂收費行為”。
NO.7 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中介服務
近年來,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過程中,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非常強勢,不僅強行要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進場交易,而且還為有的交易主體直接代勞,將本應由交易主體實施的交易活動由自己操作完成,有的則是為其強行指定招標代理服務,使得交易主體在交易活動中完全喪失了自主權。
《方案》明確要求,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
NO.8 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近年來,不少地方都建立了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于縣級是否需要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問題,爭議也頗多?,F(xiàn)在已經(jīng)有了明確答案——《方案》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應整合建立本地區(qū)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h級政府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已經(jīng)設立的應整合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分支機構;個別需保留的,由省級政府根據(jù)縣域面積和公共資源交易總量等實際情況,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guī)要求在縣級層面開展交易的公共資源,當?shù)厣形丛O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原交易市場可予以保留。(作者:萬玉濤)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