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因密封細節(jié)問題判投標文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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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10月20日
案例回放
某地一學校校舍改擴建項目實施公開招標,代理機構共接收到了13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該項目對投標文件的密封要求是:密封口處貼紙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年×月×日×時×分之前不準啟封”的字樣。
但開評標現(xiàn)場,投標人代表在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性時,發(fā)現(xiàn)A公司投標文件的密封口處未注明“×年×月×日×時×分之前不準啟封”的字樣。
A公司投標代表拍了下頭,恍然大悟地說:“哦,當時因為太匆忙忘記寫了?!?
據(jù)他講,當時獲悉項目招標信息比較晚,在快馬加鞭趕制投標文件并密封好后,離投標截止時間已不足兩個小時,匆忙慌亂之間只蓋上公章而忘寫日期了。
在聽取評標委員會意見后,代理機構當場宣布對A公司的投標文件作無效投標處理。
這時,A公司的投標代表不滿了:“既然不符合要求,當時就應該拒收啊。當時就應該發(fā)現(xiàn)的問題而沒發(fā)現(xiàn),你們也有責任!如果當時立即告知我,起碼我還有幾十分鐘的補救時間!”
問題:在這個案例中,A公司到底該不該進入評標環(huán)節(jié)?代理機構將A公司投標文件作無效投標處理是否有法律依據(jù)?
案例分析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敝砸笸稑巳藢ν稑宋募M行密封,主要是為了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保證投標公平、公正。
對此,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張雷鋒也持同樣觀點。據(jù)他介紹,投標文件密封制度的設計是有其特定背景的:以往,開標是在接收投標文件截止一段時間之后才進行,開標和接收投標文件也不在同一地點,因此需預留時間將標書從接收地點運至開標地點,為防止這期間投標信息泄露,投標文件需要密封提交。為確保標書不被錯放或提前開封,有時會進一步要求在密封處簽署項目名稱及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不得開封的字樣。
但張雷鋒認為,現(xiàn)在的政府采購項目要求投標文件密封已無實際意義,因為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基本都是一致的,投標和開標也在同一地點,而且現(xiàn)場又有招標人、投標人、監(jiān)督人員等實施現(xiàn)場監(jiān)督,提前開封投標文件已基本沒有可能,因此嚴格的密封要求已無實質意義。如果因為不符合密封要求而拒收投標文件,這實際上背離了投標文件密封制度的設計初衷,會使部分投標人失去投標機會,從而降低項目的競爭程度。
從這一點上來講,如果A公司投標文件確為當初的密封原樣,是應允許其進入開評標環(huán)節(jié)的。
但對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逾期送達或不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的規(guī)定,張雷鋒認為,該條款中“不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應理解為密封不完整、有可能被拆封導致信息泄露的情形,而不是指密封后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簽署開封時間的情形。所以,代理機構將A公司投標文件判為無效標是缺乏法律依據(jù)的。
對于接收了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的問題,代理機構是否該負有責任?
張雷鋒認為,代理機構沒有替投標人檢查密封是否符合要求并為其贏得更正時間的義務,如果應當拒收而未拒收,代理機構不承擔責任;但如果不應當拒收而拒收,導致投標人失去了中標機會的,代理機構就可能面臨民事賠償?shù)呢熑瘟恕?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