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采購代理機構受當地一所醫(yī)院委托采購一批血液透析機。該項目發(fā)布采購公告并發(fā)售采購文件后,接到某一潛在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該供應商質疑采購文件中的采購要求為“原裝進口血液透析機”,認為是一種“指定進口,排斥國產”的行為;同時認為這種行為也違反了《政府采購法》中“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規(guī)定。
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進行了回復:該設備屬于該省《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目錄》范圍內,且采購文件對“原裝進口血液透析機”并未標注“※”號(招標文件規(guī)定了標注“※”號條款屬于實質性條款,不允許負偏離),供應商可以進行偏離。供應商對采購代理機構的回復不滿,因此向財政部門進行了投訴。財政部門在進行調查并經專家評議后出具了處理決定:該項目采購文件的“原裝進口”要求違反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的規(guī)定,具有傾向性、排他性。責令修改采購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采購人收到處理決定后,重新組織專家對本項目要求進行了論證并修改采購文件為:血液透析機允許原裝進口產品投標。
引出問題
什么情況下可以采購進口產品?對于可以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應如何在采購文件中要求才符合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呢?
案例點評
購買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以下統稱“本國貨物”),是世界上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國家的通行做法,旨在通過立法保護國內政府采購市場,保護國內產業(yè),支持本國企業(yè)的發(fā)展。但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采購進口產品的,《政府采購法》第十條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另外,為了規(guī)范進口產品政府采購行為,財政部根據《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先后制定并發(fā)布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本項目采購內容屬于當地《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目錄》中的產品,符合《財政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但是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第五條的規(guī)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采購競爭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其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采購”。該項目中“原裝進口”的要求排斥了國內產品,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的;
?。ǘ樵谥袊惩馐褂枚M行采購的;
?。ㄈ┢渌?、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
第七條 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五、關于采購執(zhí)行問題
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開展采購活動。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沒有獲得財政部門同意而開展采購活動的,視同為拒絕采購進口產品,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作出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規(guī)定。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也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采購活動組織開始后才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采購活動,屬于違法行為。
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采購競爭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其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采購。(作者:山東海逸恒安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