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預審,是指在發(fā)放招標文件前,招標人對報名參加投標的申請人的承包能力、業(yè)績、資格和資質、歷史工程情況、財務狀況和信譽等進行審查,并確定合格的投標人的過程。通過這道程序,可以了解投標人的財務能力、技術狀況及類似本工程的施工經驗;可以淘汰不合格或資質不符的投標人,減少評審階段的工作時間,減少評審費用;排除將合同授予沒有經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的風險,為選擇優(yōu)秀的投標人中標打下良好基礎,使建設工程的工期、質量、造價各方面都獲得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30號令)第二十條,“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數(shù)量?!钡珜嵺`中,資格預審的操作也存在一些不盡合理的地方,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行政意志、長官意志代替法定程序。
由于政府采購的當事人所屬行業(yè)領域各有不同,有些是行政審批機關或者是權利機構,由于采購人的工作慣性思維,有時會將行政機關的權力運用混淆在采購工作中,比如說指定設備品牌,設置一些傾向性、不公平條款,相關當事人為一己之私三緘其口。所以,資格預審在這種狀況下,往往會為圍標串標、“先定后招”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法違規(guī)不良現(xiàn)象的產生提供便利,這有悖于資格預審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選擇供應商的初衷。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不合理履行職責。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時,可能故意縮小媒體受眾范圍,縮短公告發(fā)布時間,給個別供應商以可乘之機,排斥潛在供應商參與投標競爭。
在資格預審文件的編制中,采購人也可能設置一些限制性條款,而這些條件和標準,往往是針對某些供應商的特點量身打造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有條件和能力的供應商參與投標,以達到意向的供應商通過資格預審并最終中標的目的。
供應商良莠不齊,從業(yè)市場混亂。
現(xiàn)階段,我國經濟迅猛發(fā)展,基礎設施建設如火如荼,供應商也是參差有別。大量的建設項目,資質條件要求不高,門檻較低,一些滿足招標基本條件的供應商均可參加投標,造成投標報名者眾多,增加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審核工作量,限于時間緊、任務重等原因,只能從表面上或者形式上對一些供應商進行核對資質、查看業(yè)績,并沒有對供應商的總體情況進行深入調查了解。而供應商則利用這一點,偽造虛假資質,或者采用掛靠的辦法參與投標。因為資格審查沒有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供應商提供了弄虛作假的空間。(作者:冉永超)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