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政府采購機構開展的政府活動中,能夠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是極少數(shù),但有時采購機構聯(lián)系供應商領取中標(成交)通知書,并通知其可以與采購人簽訂合同時,卻感覺到中標(成交)供應商拖著不簽、或者有放棄的想法,甚至直接表示不想簽了。而采購的另一方當事人,采購人也往往會反應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相應問題。作為采購機構,如何正確妥善處理,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已成為采購從業(yè)人員需要熟練掌握和不斷學習的一項技能。
筆者認為,供應商中標(成交)后不與采購人商談合同,其原因主要有供應商自身、采購人方面和其他外部因素。供應商自身原因包括了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理解偏差導致的報價失誤、現(xiàn)有生產(chǎn)力無法及時供貨或提供服務、或是故意以超低價謀取中標(成交)后,想通過變更價格的方式彌補。采購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采購需求不明確又想以高標準要求供應商提供服務、采購人想以不正當理由勸退現(xiàn)中標(成交)供應商而使其意向的供應商遞補中標(成交)。外部原因則多種多樣,既有產(chǎn)品停產(chǎn)、也有不可抗力的因素。
中標(成交)后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原因復雜,有些是采購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漠,對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漠然置之,部分供應商甚至以為拒簽合同也不是什么大問題,大不了就是保證金不要了。也有一些中標(成交)供應商怕簽合同,是有難言之隱。如處理不當,就有可能造成對采購人、供應商及國家公共利益的侵害,也會違背《政府采購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集中采購機構對供應商拒簽合同的問題應高度重視,要認真分析原因和其所產(chǎn)生的不良后果,并根據(jù)相關《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采購工作實際和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辦法,采取相應措施,維護政府采購的嚴肅性,以減少這種現(xiàn)象的發(fā)生。
《政府采購法》第五章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法的簽訂的情況,需要有針對性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一、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的,采購人可發(fā)函通知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簽訂合同,如供應商依然置之不理,可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處理,即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即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二、采購人方面的原因,采購需求不明確的,應由供應商按投標(報價)文件中約定履約,采購人不得提出超出采購文件標準的不合理要求;如果采購人想以不正當理由勸退供應商,主觀上不愿意與中標(成交)合同,可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理,由集中采購機構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責令采購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同時督促中標(成交)供應商正常簽訂合同。
三、有關外部原因造成的拒簽合同的情況,應區(qū)別對待,如產(chǎn)品停產(chǎn),可建議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協(xié)商,選擇不低于原中標(成交)產(chǎn)品品牌型號的其他品牌、型號的產(chǎn)品替代;也可建議采購人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供應商。而不可抗力造成的拒簽,如自然災害等因素,可參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供應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xiàn)此類問題,往往需要采購機構項目負責人從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時間來處理,有些項目在供應商放棄簽訂合同后,還需要重新安排采購,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的效率。如果處理不好,還會形成質疑投訴。要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fā)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是加大政府采購宣傳力度。要向采購人、供應商宣傳《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使他們都能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增強在采購活動中的法制觀念和依法采購意識。
二是加強采購業(yè)務培訓。有針對性地加強業(yè)務知識培訓,使集中采購機構的從業(yè)人員都能熟練掌握政府采購業(yè)務操作知識,提升處理采購活動中復雜問題的能力。
三是對拒簽合同的情形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設立曝光臺,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曝光拒簽合同的處理結果,加大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震懾力度。(作者:陸寶鈞)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