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集采機構受采購人委托對一大型特種設備進行公開招標。該項目預算金額2000多萬元,不但質量要求高,且必須不間斷運行,一用一備,售后服務要求高,因此需要中標人有良好的售后保障,對售后服務的響應時間要求嚴格,需要“捆綁”本地化服務條款。
招標文件明確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在售后服務打分項中,有3分的加分項,即“投標人具有本地化服務能力,在本市有常駐的售后服務機構,或在本市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等作為常駐服務和技術支持機構的加3分,需提供本地工商注冊資料以及距采購人最近的服務網點情況表、售后服務機構地址、人員名單、聯(lián)系方式等”。
招標文件公布后,有供應商提出質疑,認為本地化服務加分項是變相設置準入門檻,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所在地,有明顯傾向性,要求取消該加分項。
問題引出
1.招標文件中可否設置“本地化服務”條款?
2.評標辦法中設定“本地化服務加分項”是否合法?
專家點評
不可設為投標門檻 否則限制外地供應商
政府采購不能用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資格條件對本地化服務作出要求,可能會排斥潛在投標人,有失公正?!墩少彿ā芬?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薄墩少彿▽嵤l例》列舉了8種屬于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因此在具體操作中,不能將本地化服務作為門檻來限制非本地投標人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而本案例的本地化服務屬于加分項,而非資格條款,不存在變相設置準入門檻的問題,也沒有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筆者對“本地化服務”的理解應是服務內容本身,而非針對投標單位而言,本地化服務不等于本地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外地供應商可以參與投標,只是如果有本地化服務的機構或辦事處則更好,可加分。如果供應商不能提供本地化服務,或本地化服務水平不好、響應不及時,就會在評標過程中不被加分,這種做法并沒有剝奪外地供應商的投標資格。
可作加分項 確保售后服務穩(wěn)定性
并不是所有的項目都需要本地化服務條款,對于重要的信息系統(tǒng)、軟件、特種設備等招標項目,本地化服務條款也許是很重要的條款,特別是對于采購人而言,中標人的售后服務能力以及及時性是相當重要的。越是設備精密或是社會影響力大的項目,對本地化服務的要求也越嚴格。代理機構在制定招標文件時,務必跟采購人多溝通,核實其采購需求,再根據采購人的需求和要求制定可量化的標準,避免不論項目是否需要都加上本地化服務加分條款的情況發(fā)生。
本地化服務作為加分項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售后服務機構的地點關系到售后服務的質量、效率,售后服務機構連續(xù)經營時間關系到售后服務穩(wěn)定性;同時,任何合法企業(yè)都能在中國境內注冊常設或設立分支機構,因此招標文件對投標人本地化售后服務能力的評分標準是合理的。
對于一些大型復雜項目,采購人強調投標人的本地化服務無可厚非。《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服務可以是綜合評分法中的評分因素之一。對投標人的本地化服務情況進行科學合理的考查,可以更直觀地反映出投標人在售后服務能力等方面的差異,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評標結論。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2條規(guī)定,在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的項目中,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yè)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都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規(guī)定。因此,本地化服務可以作為評審要素,可以適當加分,但需事先在評標辦法中予以明示。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ǘ┰O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ㄈ┎少徯枨笾械募夹g、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審標準;
?。┫薅ɑ蛘咧付ㄌ囟ǖ膶@?、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ㄆ撸┓欠ㄏ薅ü痰乃兄菩问?、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作者:馬正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