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地方的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下發(fā)了一個通知,明確要求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編制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書(后稱采購文件)時組建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后稱評審小組),參與編制采購文件,并要求評審小組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與后續(xù)的談判和詢價。這則“通知”下發(fā)后,自然在當地引起了軒然大波,因為這和長期奉行在談判和詢價前組建評審小組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當地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均表示不習慣、太麻煩、成本高、效率低、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前易外泄。那么,到底評審小組應該何時組建呢?
我們知道,根據《政府采購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第一步是成立談判小組;第二步呢要制定談判文件;第三步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第四步是進行談判。詢價方式的程序和競爭性談判大同小異,依次為成立詢價小組、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確定成交供應商。有所不同的是,詢價采購沒有提到制作詢價通知書這個環(huán)節(jié)。
那么,競爭性談判和詢價先行組建評審小組,有好處嗎?這種做法值得推廣嗎?
如果,競爭性談判和詢價先行組建評審小組,采購需求經過把關會更加準確完整;采購文件的質量也會得到提升,可以減少質疑和投訴,從而提升政府采購的效率。
凡事有利呢也有弊。那么這么做的弊端呢?我認為有五點。
一是評審小組名單在評審前易外泄。雖然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會再三強調所有參與方、知曉方對評審小組名單和項目進展情況保密,但是多方多人知道的事情無疑加大了保密難度,從而影響政府采購的公平性,甚至有可能造成供應商和評審小組串通,帶來更為嚴重的后果。對于采購金額較大、含有評審小組主觀打分的競爭性磋商項目先期組建評審小組,出于利益驅動,外泄的可能性會更大。
二是實踐中,采購文件大多是采購人和代理機構自己把關。應該說,最熟悉采購需求的是采購人,對采購文件最負責和對相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最熟悉的是采購代理機構。臨時組建的評審小組無論對采購需求,還是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把握,短時間內都難以做到專業(yè)精準,甚至有些專家只是趕來簽字領取評審費就走人。
三是如果有評審小組對采購文件把關,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前期有可能降低責任心,也可能降低對采購文件質量的要求。如果出現不利后果則會推給評審小組,這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要求采購人承擔政府采購主體責任,是相背離的。
四是增加政府采購項目成本。目前,更多的是按采購預算大小選擇采購方式。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選擇競爭性談判和詢價。幾十萬甚至幾萬的項目,要兩次甚至多次請評審小組,光評審費用和場地費用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五是降低了采購效率。在整個項目進展中,制作采購文件、變更采購文件、按采購文件約定時間進行談判和詢價,每一步都需要召齊評審小組方可進行。遇到評審小組個別成員臨時有事、身體有恙等未能按約定時間參與,就需變更時間和地點,嚴重影響采購效率。
由此看來,先行組建評審小組的做法不應該推崇。目前還是按照多年來實踐中形成的慣例,在評審前組建評審小組比較合理,對政府采購項目呢也更有利。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