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調整集采目錄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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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7年05月31日
天津市財政局近日印發(fā)通知,對《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適用范圍做出調整。
天津市財政局在通知中稱,經該市人民政府同意,將《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津財采〔2016〕26號)中“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的適用范圍調整為“津內單位”,其余內容保持不變。同時強調,各駐津外單位,對采購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實施分散采購,可在當地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根據《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調整表》,此次調整涉及的品目共34項,其中包括臺式計算機、打印設備、多功能一體機等28項貨物類品目,還有運行維護服務、物業(yè)管理服務、環(huán)境服務等6項服務類品目。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