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作《中標無效≠中標結果無效》刊發(fā)于《中國政府采購報》第668期之后,受到業(yè)界人士的關注。對于文中所討論的話題,學界專家和實務專家提出各種見解,主要歸納如下。
觀點一:“中標無效”等同于“中標結果無效”,二者是一回事。
理由有二:其一,《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七十七條所說的“中標結果無效”就是“中標無效”,該條款表述不規(guī)范,不應用“中標結果無效”,而應統(tǒng)一為“中標無效”。其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提及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應理解為“中標無效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而不是“中標結果無效或者成交結果無效”?!爸袠藷o效”是針對采用招標方式的項目而言的,“成交結果無效”則針對采用非招標方式的項目,不存在“中標結果無效”這一表述。而且《條例》在文字表述方面已規(guī)范了18號令的“中標結果無效”一詞,統(tǒng)一為“中標無效”。
觀點二:“中標無效”與“中標結果無效”存在一定差異,但二者的法律后果一致。
理由為:18號令出臺較早,某些表述尚不夠規(guī)范。《條例》立法時,起草者有意識地對“中標無效”和“中標結果無效”這兩個詞作了區(qū)分,二者確實有一定差異。拙作認為“中標無效”的適用對象為供應商(投標人),“中標結果無效”的適用對象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基本正確。不過,《條例》第七十一條已對“中標無效”和“中標結果無效”的處理方式作了統(tǒng)一規(guī)定,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筆者非常感激各位同行不吝賜教,對于這個話題所引起的關注和討論也頗感欣慰。在此,筆者想重申自己的觀點,并做進一步探討。
首先,正如拙作《中標無效≠中標結果無效》所言,就嚴格的文字表述來看,根據18號令第七十七條,本案必須依法認定中標結果無效,而不是中標無效。
其次,《條例》第七十一條中出現的“中標、成交無效”和“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是兩種不同的情形。理由有二:其一,從該條第二款的文字表述看,立法者明確把“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與“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視為兩種并列的情形,用“或者”一詞來連接。其二,“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后果,對應的就是該條第一款中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后果,則是“中標、成交無效”。顯然,“中標、成交無效”和“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不是一回事。
再次,僅從對項目處理的結果和影響看,“中標、成交無效”等同于“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根據《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標、成交無效”也應按該條第一款處理,與“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的處理方式一致,即“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钡牵荒軓暮蠊嗤屯茢喑龆咄耆韧?。
最后,筆者贊同18號令第七十七條中“中標結果無效”表述不夠規(guī)范的觀點,認為此處不應用“中標結果”,而應用“評標結果”,即“上述行為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結果無效?!币驗檫@是評標委員會評標錯誤導致的,只關乎評標結果,不一定與中標結果有關。采購人如在定標過程中發(fā)現評標錯誤,評標委員會可改正錯誤或由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錯誤,或發(fā)現應當重新評審的,可依法重新評審。在18號令第七十七條的語境下,中標結果尚未公布,不會導致中標結果無效,更不會是中標無效。從評審專家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四款、新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看,評審專家評標錯誤的處理舉措,也只是“評審意見無效”,而不是“中標無效”或“中標結果無效”。
綜上所述,“中標無效”與“中標結果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出自不同的法條,且在適用主體、適用條件等方面存在差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在出具有關文書時,應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條文區(qū)別使用,特別是在18號令的不規(guī)范表述被修改之前,只能嚴格使用其“中標結果無效”的文字表述,不可隨意認定為“中標無效”。
此外,或許相對規(guī)范的表述應為:因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導致的,適用“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因供應商違法違規(guī)行為導致的,適用“中標、成交無效”;因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違法違規(guī)行為導致的,適用“評標無效、評審無效”。(沈德能)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