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廳出臺的《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明確:通過嚴管引導評審專家守法守紀保底線,通過活管激勵評審專家愛崗敬業(yè)盡職責,通過共管筑牢評審專家監(jiān)督管理根基
近日,山東省財政廳出臺《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在全面貫徹財政部管理要求的基礎上,以問題為導向,實施嚴管、活管、共管舉措,打出“組合拳”,全面加強評審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
山東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實施辦法》一方面通過嚴管引導評審專家守法守紀保底線。為此,《實施辦法》細化了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明確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享有獨立評審、表決、舉報、報酬獲取等8項權利,應當履行客觀評審、簽字、回避、培訓、配合、保密等9項義務,嚴格執(zhí)行守時守規(guī)、廉潔自律、公正評審、維護采購公信力等5項紀律,引導評審專家牢固樹立權責意識,知悉行為邊界,實現(xiàn)權責對等。同時,《實施辦法》加強了評價結果的應用。明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與評審專家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tǒng)內記錄對方職責履行情況,將評審專家是否存在違法違規(guī)、違反紀律及評審異常等情況納入評價體系,約束評審專家自由裁量權。單獨制定評價辦法,把評價情況與抽取使用掛鉤,并延伸到出庫解聘等管理中,建立起科學的評價約束機制。此外,《實施辦法》還明確了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和承諾制,財政部門按照“條件滿足、擇優(yōu)選聘”的原則征集選聘評審專家,每名申請人在選聘入庫前都要簽署承諾書,進一步提升了評審專家自律意識;強化了回避制度,將監(jiān)管人員和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一并納入回避范圍,建立了清晰的“管、用、評”關系;加大了追責處罰力度,有效震懾評審專家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引入了信用查詢機制,要求選聘評審專家不僅應關注專業(yè)水平,更要關注個人信用情況,對存在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信息及刑事處罰等記錄的,嚴禁選聘入庫。
另一方面,《實施辦法》通過活管激勵評審專家愛崗敬業(yè)盡職責。《實施辦法》放寬了選聘評審專家的基本條件。由過去的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調整為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但同時也強調了技術職稱、從業(yè)經歷必須與申請專業(yè)一致或高度對應,在壯大評審隊伍的同時提高整體專業(yè)水平。同時,《實施辦法》明確了不良行為清單。對存在評審不客觀公正、泄露評審秘密、收受賄賂、拒不履行義務、提供虛假材料、損害政府采購公信力等行為的評審專家,列入不良行為名單,3年內不得選聘評審專家,引導評審專家加強自我管理。此外,《實施辦法》還提出了在隨機抽取原則下的特殊情況處理方案,明確了優(yōu)秀激勵機制,并強調了培訓要求,以此激勵評審專家不斷提升個人綜合素質,促進全省評審專家隊伍的整體評審能力。
另外,《實施辦法》通過共管筑牢評審專家監(jiān)督管理根基。其中明確,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yè)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guī)旖ㄔO標準,建設全省評審專家?guī)觳嵭袆討B(tài)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guī)旎ヂ?lián)互通、資源共享。對省、市、縣三級監(jiān)管職責,《實施辦法》還分別進行細化,賦予市、縣兩級更多的監(jiān)管責任和權力,促進形成分工負責、各盡其職、協(xié)調配合、合力共為的綜合監(jiān)管新格局的形成。同時,《實施辦法》嚴格了評審專家信息管理,要求評審專家個人信息發(fā)生變化后,要及時登錄系統(tǒng)進行變更,確保備案信息與個人實際情況一致,便于評審工作管理及信用體系建設,以及2年聘任期滿后的自動續(xù)聘。但基本條件不再滿足、評價考核未通過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繼續(xù)擔任評審專家情形的不得續(xù)聘。此外,《實施辦法》調整了勞務報酬支付主體。改變過去采購代理機構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的模式,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勞務報酬,其他項目由采購人支付,促進采購人主體責任的回歸。
據了解,山東省還根據《實施辦法》制定印發(fā)了《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勞務報酬標準》,對評審勞務報酬發(fā)放范圍及結算、差旅費支付等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規(guī)定,統(tǒng)一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勞務報酬支付行為,切實保障評審專家合法權益。(許文振)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