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場主體造成重特大事故 5年不能參加水務建設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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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7年08月03日
深圳晚報訊 (見習記者 郭宇立) 日前,記者從最新的政府公報獲悉,按照有關規(guī)定,深圳市水務局制定并印發(fā)了《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及應用管理辦法》。該辦法指出,對于造成重特大質量或者重特大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市場主體,將拒絕其5年內參加政府投資的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投標(含自行采購)活動。
據了解,該辦法中所稱不良行為,是指市場主體在水務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行業(yè)、地方強制性技術要求的行為,以及違反合同約定并在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等方面產生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按照認定標準,根據其嚴重程度實行量化扣分制。通過量化扣分值將不良行為劃分為輕微、較嚴重、嚴重三個等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不良行為認定申請,且審查后認為市場主體存在不良行為的,向市場主體出具《不良行為初步認定告知書》。據悉,輕微、較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告期限為一年,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告期與拒絕其參加深圳市水務工程投標(含自行采購)活動的期限相同。
該辦法表示,因違反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導致事故發(fā)生而被記嚴重不良行為認定的市場主體,視其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將拒絕其在3個月至5年內參加政府投資的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投標(含自行采購)活動。
來源:深圳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