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從最大化實現公平公正和規(guī)范透明的角度考慮,在第二十六條作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即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但不可否認,公開招標也存在周期長、效率低、成本高、程序單一、不夠靈活等特點。因此采購實踐中,采購人由于種種原因需要申請變更采購方式。那么,采購方式變更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guī)?采購方式變更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采購方式變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在此,筆者對這一系列問題進行分析。
法律規(guī)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或者需要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材料提供
采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擬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同時,74號令還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采購方式的具體規(guī)定中細化了每一種采購方式的申請材料。
此外,申請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應提供的材料,財政部《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5號)中亦有明確規(guī)定。
適用范圍
采購方式變更情形
實踐中,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符合《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情形的,采購人可申請變更采購方式。這是變更采購方式的必備條件,但不是說符合以上情形的都應申請變更采購方式,具體情況還需結合采購項目自身需求特點決定。
變更為競爭性談判的情形
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因藝術品、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變更為單一來源的情形
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張瑾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