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了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屬實的,需從合格供應商中另行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情形。那么該如何理解和把握這一條款的規(guī)定?實踐中遇到需要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時有那些必要條件?在此,筆者結合自身工作經(jīng)驗談談看法,并總結梳理了需要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時的4個關鍵詞--有人可選、充分競爭、依法確定、物有所值。
1.有人可選
實踐中遇到供應商對采購過程或采購結果提起投訴且成立的,影響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需要采購人依法從合格供應商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時,所要具備的第一個條件,就是要“有人可選”!并且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兩點:
一是,建議評標委員會采用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方式出具評審報告,而不是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二是,推薦的候選供應商數(shù)量要達到一定的量,且應當對推薦的供應商進行排名。從實踐操作來看,推薦3家以上較為合適。
2.充分競爭
要確保推薦出必要數(shù)量的候選供應商,這就要求采購項目要有競爭性,公開公平公正地充分競爭。一些采購項目技術參數(shù)設置“撈偏門”使得大部分潛在供應商“望而卻步”;一些采購項目評分細則“重制造商、輕投標人”、“重投標人、輕產(chǎn)品輕服務”;一些采購項目無實質性條款、無核心產(chǎn)品劃定而“泛泛而談”。
種種不合理設置的采購需求,導致開標時只有3家供應商甚至不足3家,達不到市場的充分響應和充分競爭,導致項目成功都難,更不要說推薦多家供應商。所以要達到多推薦候選供應商的目的,就要從政府采購的需求制定以及需求論證上開始下功夫,公平公正地設置采購需求,實現(xiàn)充分競爭。
3.依法確定
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必須要在合格的候選供應商中依法重新確定。換言之,就是要按照推薦順序重新確定排名靠后的供應商為中標、成交供應商。這個“另行確定”不得隨意為之,必須依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來確定,當發(fā)現(xiàn)其他候選供應商存在“問題”不宜確認時,應當書面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4.物有所值
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政府采購成本,也是實現(xiàn)“物有所值”的一個重要方面。94號令第三十二條,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經(jīng)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而不再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這大大體現(xiàn)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維護政府采購形象的精神,也體現(xiàn)國家“放管服”改革的導向,是對采購物有所值的有力支撐。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作者:李秀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