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四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guī)、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對其中的“權責對等”原則如何理解,關系到正確運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解決質疑和投訴根本性問題。
“權責對等”原本是《管理學》中的一項著名原則,即指在一個組織中的管理者所擁有的權力應當與其所承擔的責任相適應的準則。它有以下幾層含義:一是管理者擁有的權力與其承擔的責任應該對等。所謂”對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擁有權力,而不履行其職責;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擔責任而不予以授權。二是向管理者授權是為其履行職責所提供的必要條件。合理授權是貫徹權責對等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必須根據管理者所承擔的責任大小授足其相應權力。管理者完成任務的好壞,不僅取決于主觀努力和其具有的素質,而且與上級的合理授權有密切的關系。三是正確地選人、用人。上級必須委派恰當?shù)娜巳文硞€職務和某項工作。人和職位一定要相稱。應根據管理者的素質和過去的表現(xiàn),尤其是責任感的強弱,授予他適合的某個管理職位和權力。四是嚴格監(jiān)督,檢查。上級對管理者運用權力和履行職責的憎況必須有嚴格的監(jiān)督、檢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職期間的真實憎況。管理者瀆職,上級應當承擔兩方面的責任:一是選人用人不當;二是監(jiān)督檢查不力。引咎辭職制度值得在中國推行。監(jiān)督、檢查應該主要由授權者履行。
“權責對等”原則運用到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當中,有其特定的含義,一方面,供應商享有質疑和投訴的權利,同時也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可以不負責任地只談權利;另一方面,從事質疑和投訴處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采購代理機構、監(jiān)管機構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等,他們有權利處理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工作,但同時他們應當對自己的工作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偠灾?,政府采購和其他事物一樣,不能只接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這是大千世界都必須遵循的公理。
擁有的權利與承擔的責任應對等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項目提出質疑和投訴,這是《政府采購法》授予的權利,但同時也應該知道供應商在履行這一權利的同時,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在我國的《刑法典》、《民法典》,如《刑法典》規(guī)定的“侮辱罪”、“誹謗罪”等,《民法總則》第110條規(guī)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第114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第118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第123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等等。供應商在質疑和投訴時,千萬不能忽視上述法律規(guī)定,弄不好就要由“原告”變成“被告”。曾經有一個質疑案例,A供應商質疑中標人的產品涉嫌造假,其舉出的事實依據是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沒有達到招標文件的要求,并聲稱看到了中標人投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召開有各政府采購當事人參加的質疑論證會,發(fā)現(xiàn)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完全響應了招標要求,并不存在質疑供應商所稱的那種虛假情況,經過當堂對證,中標供應商火氣沖天,揚言要以“誹謗”和“侵犯知識產權”等罪名將A公司訴諸法庭,后經協(xié)調調解,才沒有造成新的訴訟案的產生。上述案例說明,質疑和投訴的權利與承擔的責任是同時并存,絕不可以將權利與責任分割開來,也不可以分先后。
除了質疑和投訴供應商應當具有權責對等外,參加處理該項工作的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監(jiān)管機構和評審專家等也適用這一原則。就是說,處理或者論證質疑投訴案件時,既要正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要求行使工作權利,例如接受質疑投訴文本、召集論證會、查閱有關政府采購檔案、分析探討質疑投訴的事實依據、提出質疑答復或投訴處理意見等,這些是工作的權利,必須盡職盡責、盡心盡力認真對待。但是在處理上述工作中,必須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方針,切不可以“睜眼說瞎話”。例如,在有的質疑論證會上,經常聽到“我認為怎么怎么”、“大家都認為這樣”等等的言論,表面上看是一種不嚴謹?shù)恼Z言的表達方式,實際上是推脫責任、不尊重法律法規(guī)和客觀事實依據的不負責任體現(xiàn)。作為質疑答復應該主觀與客觀相一致,先有法律法規(guī)作依據,后有相應的事實證據為依托,這樣才是正確履行權利承擔責任的表現(xiàn)。
履行權責對等原則須有必備的條件支撐
落實“權責對等原則”不只是一句子響亮的口號,而是要按照94號令的要求扎扎實實付諸實施,落實到政府采購的質疑和投訴處理行動之中。
一方面,首先作為質疑和投訴主體的供應商應當充分認識質疑和投訴工作的法律性、關聯(lián)性和客觀性,以及對本身造成實際權益損害的客觀事實,按照94號令所規(guī)定的要求,提出質疑和投訴事項,而不是道聽途說、張冠李戴不負責任地胡亂對待,注意權利和責任必須對等,否則只會得不償失。其次,質疑供應商要有專門的力量承擔此項工作?,F(xiàn)在一些成規(guī)模的企業(yè)都配備有法律顧問,而這些法律顧問對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有獨到的經驗和能力,但對于政府采購的質疑和投訴并不內行,經常在他們審視后的質疑書中發(fā)現(xiàn)有類似于推理學說作為證據材料,事實上推理在我國現(xiàn)行的《民法總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法律條文中是不存在的,我國法律所要求的訴訟事實必須是與之有關聯(lián)的客觀證據,這就要求承擔企業(yè)法律顧問的人員必須熟悉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包括質疑投訴的法律規(guī)定。再次,作為質疑和投訴的主體應當認識質疑和投訴工作的重要性,要選派得力、干練的工作人員承擔此項工作,特別注意一定要讓企業(yè)的最高領導知曉,在很多情況下,一些企業(yè)的項目經辦人員由于沒有中到標,千方百計想挽回臉面,不讓領導知道,自發(fā)地進行質疑和投訴,結果“東窗事發(fā)”不但造成不好的影響,而且自己也丟掉了“飯碗”。
另一方面,作為接受和處理質疑的一方,也應該懂得此項工作的重要性。首先,采購人應當正確看待質疑和投訴問題,不應該一有此類情況發(fā)生,就把責任推給其他當事人,或者置之不理,這些都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而是密切配合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積極穩(wěn)妥地依法處理問題。其次,采購代理機構特別是集中采購機構要設立專門的機構作為質疑投訴處理的工作部門,選派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員,授予相應的權利,像對待開評標工作一樣配備相關的設施設備,制訂相關工作細則,委托其正確履行法律授予的權利和需要承擔的責任,積極開展工作,依法依規(guī)依程序辦事,另外,作為每一級組織機構的上級或同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該廣泛地參與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的處理過程,發(fā)現(xiàn)政府采購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和矛盾,監(jiān)督質疑投訴處理是否正當合法依規(guī)。再次,監(jiān)管機構應加強對質疑處理工作的執(zhí)法檢查,各級監(jiān)察機關應當及時加強對投訴處理工作的檢查,將問題和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之中。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劉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