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現(xiàn)有采購包括工程建設和政府采購兩大體系。這兩套體系有時會有交叉,但因為適用的法律體系不同,對于招標采購流程各個時間節(jié)點的限制也有明顯的區(qū)別。本期,我們就時間節(jié)點做了一個橫向?qū)Ρ龋责嬜x者。
公告或發(fā)售
在政府采購項目中,需要對項目進行公告,根據(jù)招標方式不同,對公告期限要求也不同。
而工程建設及國際招標沒有公告期限的規(guī)定,但要求了招標文件發(fā)售時間,工程建設項目的發(fā)售時間是5日,國際招標項目的發(fā)售時間是5個工作日。
時間節(jié)點 | 參考法規(guī) | ||
工程建設項目 | 5日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 |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 公開招標 | 5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代理機構(gòu)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競爭性談判 | 3個工作日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財庫〔2015〕135號):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 |
詢價 | 3個工作日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 |
單一來源采購 | 5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
競爭性磋商 | 3個工作日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磋商文件的發(fā)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
國際招標項目 | 5個工作日 | 《商務部1號令》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提交文件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在采購活動中,對于提交文件的時間設置也各有不同。
時間節(jié)點 | 參考法規(guī) | ||
工程建設項目 | 20日/5日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 |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 公開招標 | 20日/5日 |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競爭性談判 | 3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 |
詢價 | 3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從詢價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 |
單一來源采購 | / | / | |
競爭性磋商 | 10日 |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從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
國際招標項目 | 20日 | 《商務部1號令》第二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
澄清或修改
招標公告出現(xiàn)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nèi)容時,在工程建設項目、公開招標項目、國際招標項目中,招標人、采購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競爭性談判應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詢價應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競爭性磋商應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5日前通知相關當事人。
時間節(jié)點 | 參考法規(guī) | ||
工程建設項目 | 15日/3日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 |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 公開招標 | 15日/3日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
競爭性談判 | 3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 |
詢價 | 3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 |
單一來源采購 | / | / | |
競爭性磋商 | 5日 |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fā)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 |
國際招標項目 | 15日/3日 | 《商務部1號令》第二十九條: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gòu)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上傳招標網(wǎng)存檔;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gòu)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該澄清或者修改內(nèi)容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
答復詢問
對于詢問和答復,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比較統(tǒng)一,都是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時間節(jié)點 | 參考法規(guī) | ||
工程建設項目 | / | / | |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 公開招標 | 3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
競爭性談判 | 3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 |
詢價 | 3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 |
單一來源采購 | / | / | |
競爭性磋商 | 3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 |
國際招標項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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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