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規(guī)范招標文件編制,促進政府采購活動依法依規(guī)實施,提高池州市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規(guī)范文件編制,依法履職盡責。
清晰列示政府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投標文件是否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是評審專家判斷投標是否有效的重要考量,也是供應商提出質疑投訴較常見的原因。對此,政府采購文件若設立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編制文件時以醒目的方式明確實質性條款的內容,并注明該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在招標文件的位置,不得在符合性審查表中簡單設置“是否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等條款,減少專家的自由裁量權。
保障供應商澄清、說明、補正權利。少數(shù)項目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沒有依法給予投標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補正的機會,直接以“沒有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審查條款作投標無效處理,導致復議時因投標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補正而推翻原評審結論,造成不良影響。對此,我中心投標文件若出現(xiàn)“含義不明確”、“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計算錯誤”等情況,評標委員會及時給予投標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權利,并給予投標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投標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授權的代表簽字確認。但投標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規(guī)范設置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結合法律法規(guī)以及工作實際,明確政府采購文件禁用內容,如采購商品名稱與采購需求具體內容不對應的;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限定或特指指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確保采購單位和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需求和采購文件時更加有法可依,有案可尋。
(來源: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網(wǎng)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