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卷全國的新冠肺炎疫情,對于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產生了重大影響,導致出現履約遲延甚至履約困難的情況。如何應對,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急需解決的難題。這不,某市集采機構就遇到了這種情形:
2019年第四季度末,該集采機構受采購人委托,對某一設備進行公開招標采購,預算200萬元,6家供應商投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A公司總分最高,成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和A公司簽訂了政府采購設備供貨合同,并約定交貨期30天,即在2020年2月6日前送貨上門、裝卸到位,并配合安裝和調試。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突發(fā),供應商不能按時復工和運輸設備,導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這該怎么辦呢?
首先,根據《合同法》對不可抗力的定義,本次疫情基本屬于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客觀事項,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因此,本案例因疫情導致延期交貨,供應商不能按時履行合同,這種情形應當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既然屬于不可抗力,本案例的供應商A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也就是說,A公司雖然違約,但完全是不可抗力造成的,A公司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并非任何合同都能以疫情不可抗力為由而主張免責。能否免責,要看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的實際履行是否有影響而定。只有當新冠疫情確實影響到合同正常履行,才能被視為不可抗力。本案例延期交貨是由于疫情全國大面積爆發(fā),政府發(fā)文延期復工,導致不能按期生產交貨。這些事實作為不可抗力的依據,是有說服力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臧鐵偉(2020年2月)10日表示,當前我國發(fā)生新冠肺炎疫情,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這個案例中,供應商A有及時通知采購人的義務?!耙咔槌掷m(xù)期間”的逾期交付行為,雖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但供應商A有義務在疫情發(fā)生后及時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函,告知逾期的可能和補救的措施,并在疫情結束后立即恢復生產,盡快履約。A公司不能借口疫情任意地單方解除合同,也必須主動告知采購方。
值得注意的是,“新型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不意味著在肺炎疫情下,隨便什么情況,都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或隨意解除合同。有兩點應當引起同行們的高度注意:
一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如果是延期履行合同后才發(fā)生了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的情況,則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二是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雙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影響的程度,只有在不可抗力事件嚴重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合同當事人才可單方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未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則合同雙方當事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權。不但如此,合同雙方還需要采取補救措施,如延期交貨,繼續(xù)履行合同。也就是說,能否以出現了不可抗力事件為由單方解除合同,還取決于肺炎疫情對具體合同目的的影響程度。
若肺炎疫情的持續(xù),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了重要影響,導致當初簽訂合同的目的沒辦法實現了,合同當事人才享有單方合同解除權。假設本案例,肺炎疫情持續(xù)到3月初,而過了3月初,采購人就不需要該設備了,也就是說采購該設備已經沒有必要,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了,這種情形下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總體來說,面對采購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供應商應當及時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fā)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響履行困難后,及時采取適當減損措施,如變更交付方式、延長交付期限等,防止損失擴大。供應商作為違約的一方,需要及時向采購方提出變更合同,請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如果采購合同確需解除,供應商要立即向采購方發(fā)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參照《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寫明此次采購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及解除合同的請求,并留存證據以便事后檢查。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劉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