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競爭性磋商項目的首次報價需要現場公開嗎?
答:不能公開?!墩少徃偁幮源枭滩少彿绞焦芾頃盒修k法》關于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程序規(guī)定當中就沒有公開報價這一個程序。該辦法第五條第一款還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開展競爭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問:競談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資質文件不全,能要求其澄清嗎?
答:不能?!墩少彿钦袠瞬少彿绞焦芾磙k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顯然,資質文件不全未在可以澄清范圍。
問:供應商簽訂合同后幾個月都不履行合同,采購人應如何處理?
答:如果超出了合同約定的時限還不履約的,采購人應向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采購人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
問:如果第二中標候選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是否要有相應處罰?
答:要處罰的。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問:在工作日下午發(fā)布招標公告算不算一個工作日?
答:不算,應該從次日開始算起。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本辦法規(guī)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的,順延到節(jié)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