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采購·專家觀點】
多措并舉優(yōu)化緊急采購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成協(xié)中
緊急采購是政府采購的一種特殊形式,應當將其納入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但考慮到緊急采購的特殊要求,可以對部分制度作出特殊安排。
緊急采購的適用情形應當通過立法予以明確,并保持適度的靈活性。只有在出現(xiàn)重大緊急情況,導致普通采購程序與緊急事件出現(xiàn)了不可調和的沖突時,才允許適用作為例外制度安排的緊急采購程序。如法國2019年新頒布的《公共采購法典》提出的認定重大緊急情況的三項標準,即,事件的不可預測性、與現(xiàn)有程序性時限規(guī)定的不可調和性、該事件與緊急情況之間的因果關聯(lián)性,使緊急采購適用條件的認定標準具體化,客觀化。對于緊急事件的具體類型,可以考慮與正在制定的《應急管理法》保持一致,《應急管理法》擬規(guī)定的突發(fā)事件種類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特殊制度安排首先應當豁免適用涉及期限的相關制度安排,允許采購人通過各種方式來縮短采購文件公告期、等標期、公示期等期限,加快采購進程。對于已證實屬于緊急情形時,應當優(yōu)先考慮保持競爭性的采購目標。
如果期限縮短仍不能滿足緊急采購的現(xiàn)實需要,則應建立快速審批機制,允許采購人豁免適用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開競爭的采購方式,適用單一來源采購、簡易采購、直接購買等靈活方式進行。即,強制采購方式的豁免是在期限縮短仍不足以滿足需要時的一種制度選擇,強制采購方式豁免仍需要通過快速審批機制進行程序保障。在犧牲部分競爭性的情況下,采購活動的正當性應當通過程序機制予以補強。
強化緊急采購中采購人與市場主體的高效互動,尋找替代方案。對于應對應急事項特別需要而市場供應又極為短缺的情形下,鼓勵采購人通過采購需求交流會、創(chuàng)意交流會等電子采購方式和與創(chuàng)新生態(tài)系統(tǒng)或企業(yè)家網絡緊密合作的方式來滿足緊急情況下的采購需求。
強化緊急采購程序適用的內控機制。鑒于緊急采購程序對于采購時間、方式等方面的靈活性需求大大增強,實體法確立的外部監(jiān)管機制難以發(fā)揮有效的監(jiān)督功能,需要進一步強化采購人內部的風險管控機制。如做好緊急采購預案、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同意才能啟動緊急采購程序,建立專門的緊急采購談判小組,完善緊急采購檔案管理等。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