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何區(qū)別?供應商支付給采購人的違約金應怎樣處理?應上交財政部門還是可以作為單位收入?近日,有政府采購同行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咨詢。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對履約保證金進行了明確,即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但政府采購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并未對合同違約金作出相關明確。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范,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對違約金作了明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對此,北京明世繼元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恵明在接受《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履約保證金是根據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在簽訂合同前預交,其作用是保證政府采購合同正常履行。而違約金,是在合同中明確的,如果執(zhí)行中雙方出現(xiàn)了違約,則要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補償,無須提前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解釋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履約保證金是對供應商的一種約束,而違約金則是對簽訂合同雙方的一種約束。約束對象上也有區(qū)別?!蓖趸菝鬟M一步介紹,對于因供應商違約支付給采購人的違約金,對于全額撥款單位,應上交財政;對于差額撥款單位,可以單位留用。
《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發(fā)現(xiàn),目前對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無明確規(guī)定。王惠明告訴記者,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一般會在簽訂合同后轉為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結束后,質量保證金將一次性退回。
近年來,隨著“放管服”和營商環(huán)境不斷優(yōu)化,有的地區(qū)在政府采購中已減收或免收履約保證金。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