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墩袠送稑朔ā返谒氖鍡l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者應當承擔什么性質(zhì)的法律責任?在法律適用上,學術界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目前各法院仍沒有形成統(tǒng)一意見,判罰不一。
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在中標、成交通知發(fā)出,即發(fā)生承諾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標、成交通知發(fā)出后,如果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變更中標、成交供應商,實質(zhì)上是一種單方面撕毀合同的行為;如果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則是一種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兩種行為都屬于違約行為,所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中標、成交通知不具有合同的效力,采購人僅僅負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人)簽訂合同的義務,而雙方的合同并未訂立,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賠償對方因締結合同所產(chǎn)生的損失。
實踐中,采購人或中標、成交供應商關注的重點是合同簽訂問題?!墩少彿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墩少彿▽嵤l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墩袠送稑朔ā返谖迨鶙l、第五十七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后,其他未中標、成交供應商通過政府采購救濟制度,或其他單位、個人通過控告與舉報,或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通過監(jiān)督檢查改變了中標、成交結果,但中標、成交通知書已經(jīng)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可以撤回嗎?《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關于“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的規(guī)定顯然不適用于政府采購。此類情形,應適用于《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以及《合同法》(《民法典》)關于合同撤銷或無效規(guī)定,這是在政府采購法適用中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摘自《采購文件編制指南》)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作者:《采購文件編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