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書一般都有“有效期”,但筆者近日發(fā)現,一項目采購文件要求某許可證的有效期必須涵蓋項目的供貨周期,這引起了業(yè)界的許多質疑聲:難道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在項目履約周期內,許可證就“作廢無用”了嗎?
案情概述
某醫(yī)院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一批醫(yī)療設備公開招標項目。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供應商應具備醫(y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且許可證的有效期必須涵蓋整個項目的供貨周期,否則投標無效”。招標公告發(fā)布后,供應商紛紛提出質疑,認為該條款過于苛刻,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情形。但采購人堅持不作修改,認為該條款符合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且與合同履行息息相關,不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雙方爭執(zhí)不下,后經投訴處理,財政部門責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予以改正。
問題引出
1.采購文件要求許可證書有效期涵蓋整個項目周期的做法是否合理?
2.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下如何保證采購項目順利進行?
探討分析
關于第一個問題,要求許可證書有效期涵蓋整個項目周期的做法值得商榷。
雖然許可證書有效期與項目內容相關,但是許可證書有效期與供應商履約能力卻不能簡單地劃等號,許可證書有效期是否涵蓋整個項目周期與供應商能否成功履約更無直接關聯(lián)。況且,要求許可證書有效期涵蓋整個項目周期存在排斥和限制潛在供應商的可能,涉嫌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許可證書有效期涵蓋整個項目周期并不等于供應商能成功履約。供應商在整個項目周期應當依法具備相應許可證書,供應商能具備有效的許可證書是采購項目成功履行的前提,但許可證書有效期涵蓋整個項目周期并不意味著供應商就一定能夠成功履約。許可證書有效期是有關部門在作出決定的那一時點依法賦予供應商的一個時間期限,在這個時間期限內,供應商仍然會有許可證書被撤銷的風險,且這種風險并不會因為其許可證書有效期涵蓋整個項目周期而自動消失。
許可證書有效期未涵蓋整個項目周期并不代表供應商無法履約。許可證書有效期是根據取得許可證書的時間以及法定周期而定,并且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延續(x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所以,即便是許可證書有效期未涵蓋整個項目周期,供應商也可以在其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之前通過依法延續(xù)的方式來保證如期履約。
要求許可證書有效期涵蓋整個項目周期應當遵循公平對等原則。為降低履約風險,采購文件應當本著公平對等的原則,依法要求供應商在整個項目周期內具備相應許可證書,并提供有效期涵蓋整個項目周期的許可證書。如現有許可證書的有效期未涵蓋整個項目周期的,須同時提供有效期屆滿前依法延續(xù)的書面承諾或提供依法辦理延續(xù)手續(xù)的證明材料。退一步講,如果采購文件必須要求許可證書的有效期涵蓋整個項目周期,也應當給予供應商充足的時間辦理延續(xù)有效期手續(xù),否則這一要求就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關于第二個問題,要注重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下對供應商履約能力的評估。
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旨在創(chuàng)造更加公平、規(guī)范、便利、誠信的市場環(huán)境,而不是為供應商投機取巧、弄虛作假、“鉆空子”等不法行為制造機會。深化“放管服”改革,采購當事人要在做好“放”和“服”的同時,還要在“管”上下功夫,多措并舉促進政府采購高質量發(fā)展。
供應商要結合項目需求對履約能力進行自我評估。政府采購絕非兒戲,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深思熟慮,結合項目周期、需求特點等方面綜合評估自身履約能力,審慎做出投標要約和承諾,依法及時更換或延續(xù)許可證書,避免后續(xù)因無法履約而帶來法律風險。
評審專家要圍繞項目特點對履約能力進行風險評估。評審時,評審專家不僅要對供應商在評審時間節(jié)點的質量服務進行綜合評價,也要注重對供應商實際履約能力的風險評估。對于許可證書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供應商,尤其是依法應當辦理但未辦理延續(xù)手續(xù)的供應商,可以通過澄清等方式要求供應商提供合理說明或相關證明承諾,避免影響產品服務質量或者履約失敗。
采購人要根據項目進展對履約情況進行追責問效。采購人要強化履約管理意識,主動落實履約驗收的主體責任,科學制定履約驗收方案,及時提醒和督促供應商依法履約;嚴格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標準開展履約驗收工作,依法及時上報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違法違規(guī)情形,協(xié)助財政部門加大對履約失信供應商的懲戒力度,維護誠信履約的市場環(huán)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作者:王永鋒 單位: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