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財政部發(fā)布了7則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八十四號至第一千三百九十號),均為投訴處理結果公告。據統(tǒng)計,本次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主要涉及的問題包括:招標文件編制違法;代理機構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等;代理機構未依法作出質疑答復等。
第一千三百八十六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查看詳細)指出,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但未依法順延開標時間。2.圣銘宬公司所投產品數量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3.圣銘宬公司所投產品不符合招標文件關于特定資格的要求。4.圣銘宬公司提供虛假的檢測報告。5.圣銘宬公司以低指標高價格產品中標。6.評標過程缺乏公開、公平以及合理性。7.代理機構于投標截止前透露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
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4成立;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2、3、5、6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7屬于無效投訴事項。由于本項目存在招標文件編制違法等影響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廢標。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相關問題限期改正。
第一千三百八十七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查看詳細)指出,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在評標過程中,代理機構要求其退出本項目采購活動并簽署澄清函,其參評資格未獲得合法保障。
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代理機構就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的問題限期改正。
第一千三百九十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查看詳細)指出,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本項目參與競爭的核心產品品牌不足3個,應予廢標。同時,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未給出明確處理意見。
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本項目參與競爭的核心產品品牌不足3個,應予廢標。同時,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未給出明確處理意見。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本項目參與競爭的核心產品品牌不足3個,應予廢標。同時,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未給出明確處理意見。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責令代理機構就未依法作出質疑答復的問題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