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fā)布了10則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一千五百二十三號至第一千五百三十二號),其中,投訴處理結果公告6則,行政處罰結果公告4則。
據(jù)統(tǒng)計,本次發(fā)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主要涉及的問題主要為:
1.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2.代理機構未妥善保管采購文件;
3.開標、評標現(xiàn)場錄像聲音缺失;
4.采購人、代理機構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5.中標供應商涉嫌提供虛假的《中小企業(yè)聲明函》;
6.采購人、代理機構未依法編制招標文件。
第一千五百二十三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查看詳細)指出,財政部在依法對“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稅務局機房硬件設備維保和值班服務采購項目(一標段)”(項目編號:NXSWJ-2021-3)投訴案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北京東華合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財政部決定對北京東華合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48532元的行政處罰。
第一千五百二十四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查看詳細)指出,財政部在依法對“國家奧林匹克體育中心康復器材采購項目”(項目編號:TPYB21/02)投訴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違反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六條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
根據(jù)《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財政部決定對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第一千五百二十五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查看詳細)指出,財政部在依法對“南昌海關物業(yè)服務招標項目”(項目編號:BCG791210104C00)投訴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財政部決定對南昌海關后勤管理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第一千五百二十六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查看詳細)指出,財政部在依法對“南昌海關物業(yè)服務招標項目”(項目編號:BCG791210104C00)投訴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存在招標文件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開標、評標現(xiàn)場錄像聲音缺失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財政部決定對江西寶利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第一千五百三十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查看詳細)指出,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3為:代理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其在評審現(xiàn)場演示,影響評標委員會評審。投訴事項2為:金山云公司投標文件未密封完好,但代理機構仍允許金山云公司參與后續(xù)評審。投訴事項4為:代理機構未處理質疑函,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投訴事項5為:代理機構存在詢問投訴人是否與其他供應商串通投標等行為。
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3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根據(jù)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2、4、5缺乏事實依據(jù)。責令代理機構就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問題限期改正。
第一千五百三十一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查看詳細)指出,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勞雷儀器公司涉嫌提供虛假的《中小企業(yè)聲明函》。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成立。由于本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確認采購活動違法。
第一千五百三十二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查看詳細)指出,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為:一方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投訴事項2為:一方公司無法從合法渠道供應貨物。投訴事項3為:一方公司和凱恒公司惡意串標。投訴事項4為:采購人代表在評標現(xiàn)場授意評審專家指定一方公司為中標供應商。投訴事項5為:評分過程中存在不公平情況。投訴事項6為:代理機構作出的質疑答復及其工作人員言論均不當。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1、2、3、4、6缺乏事實依據(jù),對投訴事項5不再進行審查,駁回投訴。責令采購人及代理機構就未依法編制招標文件的問題限期改正。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