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放棄中標;承諾;不處罰
案例回放
某市糧食局防汛物資麻袋儲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采購內(nèi)容為防汛麻袋40萬條,預算金額為250萬元。經(jīng)評標委員會評審,A供應商成為中標供應商,中標價為213萬元,并于中標結果公告第7日與糧食局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一個星期內(nèi),A供應商運送40萬條麻袋到該市糧食局指定地點交貨履約。交貨時,該市糧食局負責該項目采購的工作人員沒看A供應商提交的貨物,就直接認定A供應商提供的貨物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要求A供應商放棄中標、放棄合同,并向A供應商承諾不對其進行處罰。
A供應商只能遞交放棄中標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表示無法履約,放棄該項目合同。糧食局將A供應商的棄標申請書移交給當?shù)刎斦块T并要求重新采購。當?shù)刎斦块T隨即啟動監(jiān)督檢查,A供應商向財政部門說明履約遇到的困難,并告知財政部門,采購人已經(jīng)承諾不對其進行處罰,故財政部門不能再對其進行處罰。
問題引出
采購人能要求供應商放棄中標并承諾不處罰嗎?
專家點評
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評標部部長王永鋒認為,具體到本案例,項目已經(jīng)簽訂合同進入履約階段,根本就不存在放棄中標一說。采購人和供應商也不能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采購合同,采購人故意設置履約障礙,供應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采購人賠償相應損失。如果供應商按照采購人的要求放棄合同,屬于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供應商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nèi)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業(yè)界資深專家曹石林表示,《政府采購法》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的處罰應當由項目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的本級財政部門作出。即是否處罰,應當由財政部門依據(jù)法律要求作出判斷,采購人無權決定是否對供應商進行處罰,更無權作出相應承諾。供應商自己應當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明白相應行為會對自身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不能聽信采購人的片面承諾。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張建芳